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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薪酬是分配不公的产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6日 03:00  东方早报

  核心提示:“天价薪酬”是分配不公的产物,本质上是企业管理者缺少约束监督的自利行为。其发生机理是企业股东和经理层、或者资产所有人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信息不对称,企业高管人员漠视股东利益,利用权力为自己捞取优厚薪酬。

  国泰君安近日就“天价薪酬”事件作出辩解。对这个事件本身解释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针对“天价薪酬”现象形成的机理对症下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理顺分配关系,形成兼顾效率和公平、合理有序的分配秩序。

  “天价薪酬”是分配不公的产物,本质上是企业管理者缺少约束监督的自利行为。其发生机理是企业股东和经理层、或者资产所有人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信息不对称,企业高管人员漠视股东利益,利用权力为自己捞取优厚薪酬。

  “天价薪酬”的设计者之所以能慷国家之慨,慷股民之慨,原因是四个方面机制的缺失。一是就上市公司而言,中小股东在利益分配上没有发言权;二是就国企而言,对高管人员的考核缺乏科学透明的考核机制,公司赢利究竟有多少份额可以归功于管理改进、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的主观努力,在考评和薪酬机制中没有充分体现;三是缺少事前监督,政府管理部门对垄断行业的“天价薪酬”现象限于事后批评纠正;四是薪酬形成机制缺乏弹性,往往就高不就低,不能随市场和业绩实际水平同步调整。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农民增收空间缩小,在初次分配中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更显得十分必要。这个时候,各种要素价格包括劳动力工资水平也更容易回到理性的区间,企业管理改进、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等主观努力因素对利润的贡献水平越发清楚。当前应在四个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企业高管人员的考评机制、监管方事前监督机制和薪酬形成的弹性机制,避免“天价薪酬”现象的重演。

  据新华社太原2月15日电,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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