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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潘圣韬 霍宇力 何静
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经过两次庭审后,于今日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
经过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后,目前该案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内幕信息,如何认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法院认为: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二、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个人能否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工作。法院表示,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三、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对此,法院表示同意。首先,被告人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其次,被告人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被告人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相互吻合。
四、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向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赵书亚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根据被告供诉证实,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同时赵书亚在延边公路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时,仍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根据对以上四个焦点的分析,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
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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