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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为内盗担责是股市的劫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 11:47  中国商报

  ●大洪

  如果证券员工盗卖了股民股票,而证券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股民的资金安全就没有任何保障,人们就会把钱从股市抽走,这对股市来说将是一场劫难。

  股民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的案件近段时间呈上升趋势,证券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争议也很大,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证券公司该不该担责?笔者认为,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在审案时应遵循有利于维护股市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安定和谐的局面来判案。

  证券公司由于不需为员工盗卖股民的股票和盗取股民的资金承担责任,就会放松对员工的监控,使员工更有机会盗卖股民的股票、盗取股民的资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股民的资金和盗卖股民的股票赚钱的现象就会增多(现在资金实行银行监管,但员工同样可以盗卖股票赚佣金)。这对于当前萎靡不振的股市将是一场灾难。

  从法律上来说,股民的资金和股票被盗,确实也是证券公司的责任。按《证券法》等有关法规,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以任何形式炒股,一线岗位必须一岗双人。证券从业人员自己炒股都违法,就不必说盗用股民的股票和资金了,证券公司应该出台相应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内部监管,把《证券法》落实到位。以华安证券为例,其员工大额交易达3000多万元,时间长达两年之久,而证券公司竟一无所知,证券公司不是失职又是什么呢?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已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重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对一起因证券公司员工非法控制客户账户、盗卖客户股票的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三家证券公司以交易最高价赔偿客户254351元损失的一审判决。

  兴业证券一位员工盗卖了客户股票,法院认为客户从证券公司开户及与证券公司签订交易委托协议时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就有责任保证客户资金和证券安全,而其工作人员盗卖客户股票造成客户的损失,说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没有尽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故证券公司应承担损失。

  同样安徽华安证券上海营业部某员工曾擅自抛售了客户名下的股票,对客户造成了损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判华安证券公司赔偿客户的全部损失。

  以上司法部门对证券公司“内盗”赔偿的判决可以说是维护股市的稳定、站在维护安定和谐社会高度来判案的,他们的做法应该叫好,值得全面推广。但愿华安证券杨女士股票被盗卖案也有一个好的结局,让受害者不寒心,让股民不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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