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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宇:Topview风波拷问交易所法律定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 03:37  每日经济新闻
    崔宇

    上证所旗下上证信息公司推出的Topview(赢富)数据系统,由于可以每日跟踪主流机构资金的动向,一直被誉为股票投资的“核武器”。近日,某基金公司认为上证所以收费形式提供交易内幕消息,违反中国相关法律,要求上证所关闭Topview系统。12月8日,上证信息公司相关人士亦表示,Topview数据将于2009年1月1日下线。

    Topview数据系统自从2007上市以来,由于泄露了会员机构的“底牌”,一直让其不寒而栗,而且由于收费高昂,也让许多中小散户怨声载道。今年4月,迫于机构的压力,上证所已经做出妥协,调整了Topview的机构席位号显示,调整后的系统已经无法查到具体操作的机构名称。但在行情每况愈下的背景下,券商、基金和QFII等主流机构仍然不堪其扰,便不得已采取了“公车上书”的形式。

    Topview数据系统的关闭让人欢喜让人忧。忧的是中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一直是痼疾,而Topview数据的问世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正如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Topview被关闭,也将关闭一个普通投资者有机会获得核心信息的时代。但要注意的是,股市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以及大股东与普通投资者之间,而股票每日的资金动向以及买、卖总量排名前10位的机构席位代码等信息,已经不属于基本的行情信息,相信许多普通投资者也不愿意自己的交易明细被曝光。投资者对Topview数据的向往,在法理上并不受支持,普通投资者只能寄望窥探庄家的底牌来投机获利。

    可以稍微让人欣喜的是,Topview风波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定位和组织形式。正是模糊的法律定位,才让交易所在以不盈利为目的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和以盈利为目的公司法人之间左右逢源,Topview风波即是源于此。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主要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二者在经营目标、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机构上有着明显的差异,而中国目前关于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的法律文本有语焉不详之处。

    比如,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尽管代替了原《证券法》中“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的表述,但是新《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采取会员制还是公司制。

    而且,新《证券法》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行文之中也多次出现 “会员”、“会员费”等概念,再加上《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两个交易所的章程中都有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因此,尽管新《证券法》刻意淡化会员制的表述,为以后公司制埋下伏笔,但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还应该是非赢利性的会员制交易所。

    有趣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关于交易所的介绍中还在使用原《证券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的表述,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表述已经“与时俱进”,但恰恰是上证所推出了以盈利为目的的Topview数据系统。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证券交易所进入了公司化的浪潮而且有些已经上市,竞争压力下,交易所的并购也层出不穷。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自上而下的发展逻辑,目前完全过渡到公司制还不成熟,先坐实会员制,让交易所摆脱行政掣肘,然后逐步走向公司制或许是一个渐进选择,这样也会避免在盈利和不盈利间摇摆的所谓Topview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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