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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满平:对大小非应征收资本利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 13:16  《新财经》

  是否对“大小非 ”征收暴利税,市场各方给出了不同的说法。那么,专家们又持怎样的观点呢?本期我们邀请了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申银万国证券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英大证券综合研究部副总经理刘国宏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对“大小非”的巨额收益征税,不应该叫“暴利税”,而应该叫“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说,应对“大小非”的变现股票收入计征“资本利得税”。这样做,完全符合我国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新税种设立的机理和具有税收征管操作上的必要性。

  同时,为了税收公平,在对“大小非”变现征收资本利得税时,也应该适时征收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税。国际通行做法,是对新兴证券市场只征印花税,不征资本利得税,成熟的市场才征资本利得税。目前,我国尚未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征收的印花税率偏高,可以理解成印花税中含有资本利得税。从发展趋势看,以后可能会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在操作上可以会计年度为单位,核定个人股票投资者年度盈亏,亏了的不征个人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对盈利部分计征个人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

  如果对“大小非”征收资本利得税,在操作上没有什么难度,只要把有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与税务部门计算机联网操作就可以了。对于之前“大小非”已经减持的股份,可以当做历史欠交的税收对待,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为“应交税款”和做追溯调整,并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如果不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办法来规范“大小非”,是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即使是目前采用的做法,由“大小非”特别是大非做延长变现的承诺,也只是延缓了矛盾,而非解决矛盾。

  “大小非”变现的资本利得税率以20%为宜,这符合目前税法中的红利税标准,无须进行另外的讨论和测算。如果征收了资本利得税,应该说对“大小非”及股市的影响是非常深重的,毕竟这一比例不低,“大小非”的减持行为必须充分考虑对国家的税收贡献。另外,建议征收的“大小非”资本利得税和进一步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后的个人股票转让资本利得税,一律作为股市平准基金的重要来源,取之于股市,用之于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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