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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小非问题还有新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 11:13  《新财经》

  各方对征收“大小非”暴利税问题存在明显分歧,说明“征税”也许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那么,除了“征税”这条路,还没有更好的途径呢

  陆满平:新上市的股票仍然存在“大小非”问题,这可以从IPO发行制度上进行改革。所谓公众公司,就是要保证公众持有的流通股数量。《证券法》规定,公司上市所发行股份数要在总股本的25%以上,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大企业,要求发行股份占比10%以上。以往,新股上市时发行的比例过低,与当时的市场环境有关,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目前的市场环境已今非昔比,按照《证券法》执行的条件是存在的。中石油会套牢那么多投资者,主要是因为发行比例太低。按照国际经验,如果大型企业在本土上市流通比重远远高于境外上市流通比重,就不会出现定价过高、套牢投资者的问题。所以,改变新股发行流通比例也是当务之急。另外,在IPO发行制度改革上,还要改变发行前净资产低价折股,高价发行的现象。

  刘国宏:规范“大小非”,有以下方式可以考虑:

  第一,引入二次发售制度。在美国,二次发售又称“二次发行”,是指公司的主要个人或机构持股人对公众发售其限制性股票。二次发售的程序同IPO完全一样,必须申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同承销商的关系为包销或代销。为推广二次发售,经常会结合远期凭证(如可交换债券)发售,使整个销售更具吸引力,从而保证该凭证持有人可以在规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应引入以券商为中介的二次发售为宜。通过券商中介达成交易,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完善大宗股份减持的市场约束、减震和信息披露制度。在以券商为中介的二次发售中,券商所充当的仅仅是中介角色。其价值在于利用其与机构熟悉的优势,将“大小非”手中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外集中批发给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在二级市场抛售,或者进行战略发售,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整合。当然,以券商为中介的二次发售完全可以借鉴信托模式,但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时间成本、市场环境等因素。

  第二,开发可交换债券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这种管理工具在国际资本市场已相当成熟,但在中国资本市场单纯地嫁接这样的工具,会取得何种市场效果,尚难定论。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一针对“大小非”减持的规定,意在缓解市场抛售压力,为减持寻求一种更令市场接受的办法和路径。

  第三,“二次发售+可交换债券”的组合形式。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操作难度更小,正面影响更大。此方案核心要素为:“大小非”股东以较小的折扣价将限售股转让给券商包销,“大小非”股东可直接获得资金流动性,券商获得承销费收入。同时,“大小非”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可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如果未来股价上涨超过转换价,投资者可转换成该股份,从而对投资者构成吸引力;当股价上涨至市价和转换价之间时,投资者不转换股份,而券商可获得转换价与市价间的差价收益,但要承担未售出股份的跌价风险。最终,合理的发售设计有可能实现三方利益和风险的平衡。

  桂浩明:要真正化解限售股流通所带来的压力,最根本的还要扩大对股票的实际需求,引导增量资金入市。在这方面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包括增加机构入市的规模,建立专项的长期基金来投资限售股,以及鼓励上市公司回购等。总之,应该用“疏”的办法。提高解禁销售股进入流通的门槛,人为地增加障碍,用“堵”的方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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