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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口供追踪六千万巨款怎能疏而不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 09:01  东方早报

  郑智航

  近日,北京一中院对“中国证券业死刑第一人”杨彦明重审作出判决,杨彦明被依法判处死刑。该重审结果引起社会各界巨大反响。有的赞同,有的反对。就反对意见言,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杨彦明守口如瓶,致使6000余万元巨款下落不明,若判处死刑,将使国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二是该案有幕后黑手,杨彦明一死,幕后黑手仍将逍遥法外。

  在该案中,查清杨彦明贪污钱款的准确数额的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但是,赃款数目的确定,是由一系列的证据来决定的。杨彦明对于贪污数额的口供的确是一个重要证据,倘若通过他的口供,能够查明这笔巨款的去向,他的口供就成了该案的一个直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他的口供,司法机关就不能确定赃款的数目。倘若没有直接证据,但既有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并且这些间接证据并不存在相互矛盾或令人产生合理怀疑,则这些间接证据共同构成了对某个行为的证明。这些间接证据证明的赃款数额可能与杨彦明实质贪污的数额有差异,但是它们可以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该案存不存在幕后黑手也是一个需要证据加予证明的问题,而不能靠主观臆断。有律师在重审的法庭上指出:“如果杨彦明被判处死刑,那么最终得益的,将是这些隐藏在幕后的人。”但是他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幕后黑手的存在。假使该案的确存在幕后黑手,那么如何来查出这个幕后黑手呢?从该律师的这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来看,他们依然强烈地依赖于口供,因为在他们看来,判杨彦明死刑,那些贪官从此死无对证,高枕无忧。这种思维逻辑,体现的是从犯罪主体到犯罪客体的传统刑事司法逻辑,即通过他人的口供,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寻找相关的客观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刑。而现代的刑事司法所采取的,是先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然后对案件进行定性,最后才开始确定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中,只有在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时,才允许对其涉嫌的“犯罪人”采取逮捕或者其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查明幕后黑手方面,杨彦明的口供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一个决定性因素或唯一性因素。

  在司法技术日趋发达的现代法治社会,口供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日益衰落。现代的司法活动更为侧重于对客观因素的调查,强调对那些客观证据的收集,即使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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