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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捐助看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的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 11:43  《新财经》

  背景回放

  汶川地震

  第一时间捐助行动

  伊利

  “5·12”地震时,伊利股份立即启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应急机制。按照这一机制,伊利在企业内部设立了“绿色通道”,重大事件发生时,不管是谁都可以在第一时间直接联系到董事长潘刚。地震后两个小时之内,伊利从四川邛崃工厂紧急调配了两吨伊利金典纯牛奶送至成都市红十字会。当天下午,伊利又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助100万元物资,并连夜从广东佛山、四川邛崃等地分批运往四川。

  盛大

  地震发生后,盛大首先捐了400万元。不久,一首名为《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的小诗在盛大内部员工中流传。陈天桥看后不禁潸然泪下。在当晚的赈灾小组例会上,陈天桥作出了再捐款600万元的决定。并宣布,从2008年5月19日至5月21日,停止游戏运营三天。

  国美

  地震发生后,作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的黄光裕,在第一时间成立了赈灾指挥部,全面了解国美、永乐在四川地区各门店员工的安全和生活情况,并迅速与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行动组一同派人前往受灾地区参加救灾工作。同时拨款200万元,紧急安排国美重庆分公司购买赈灾物资,安排国美自己的物流车从重庆连夜送往灾区。第二天,又向灾区群众捐款500万元现金,用于紧急医疗救助。5月18日,黄光裕的母亲曾婵贞代表黄光裕在赈灾晚会上捐赠5000万港元。

  企业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的平衡

  文/本刊记者 李斌

  5月12日,汶川发生大地震,消息迅速传遍全国,人们在震惊的同时,并不十分清楚灾区受灾的严重程度。但社会各界还是以最快的速度伸出了援助之手,个人和企业纷纷捐款捐物。作为地产老大的万科也在第一时间捐款200万元。随着灾区形势的严峻,很多个人和企业纷纷追加捐款,万科在遭到很多人的质疑后,给出了“200万元是一个合适数额”的答复,结果遭到万科股东的不满。

  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每股社会贡献值”概念。

  6月5日,万科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唯一议题是《关于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灾后安置及恢复重建工作的议案》,万科股东以高票通过1亿元援建议案。于是,一场如何平衡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的大讨论由此展开。本期,《新财经》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独立财经撰稿人曹中铭参与了这一话题的讨论。

  在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

  之间寻找平衡点

  《新财经》:作为上市公司,维护股东利益是应该的。从您的角度,怎样看待王石当初对于捐款的做法?

  赵锡军:企业是股东投资的,股东对其有经济利益的诉求是很正常的。同时,企业也是按照法律建立起来的社会法人,是社会的一分子,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目前企业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如何在其经济利益的诉求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二是将社会责任履行到何种程度最为恰当。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的。社会氛围对此的要求是不同的。企业如果不理解这一点,就不能很好地处理上述两个问题,其行为就会因之而招来社会舆论的诟病,使企业的整体形象受损。

  曹中铭:客观地说,万科公司几乎在第一时间宣布捐款200万元,其反应还是迅速的。万科的问题主要出在王石的辩解上,捐多捐少都是献出爱心的表现,但王石对于网上质疑的答复,与众多企业或上市公司的慷慨解囊相比,确实形成了鲜明反差,也激起了网友更大的不满。事实上,万科最终同意出资不超过1亿元进行纯公益性的建设,也说明200万元并不是“适当的数额”。

  当然,出现如此戏剧性的结果,有王石本人对于此次地震所造成的后果认识上的不足,更多的则是万科公司已无法承受外界的巨大压力所致。而且,在当时的捐赠榜上,万科公司的捐款多少也显得有点“小家子气”。

  先捐再补捐并非万科公司一家,如果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尚可理解。毕竟随着对地震报道的不断深入,地震的严重后果才逐渐被人们意识到。但如果仅仅是由于无法承受压力而补捐,说明企业并没有最大限度履行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新财经》:对于上市公司,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捐款的数额及形式,应该由谁来定?

  赵锡军:原则上,任何捐赠行为都是自愿的,不应该存在强制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面临的氛围以及自己形象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捐赠的具体数额与形式,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望。

  曹中铭:上市公司对于重大投资事项或捐款事项,其董事会一般都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的额度内可以行使相关职权,此授权当然也应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才能生效。王石所说的“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也有这方面因素。此前,王石作为董事长的额度只剩下200万元,捐款200万元已经触及董事会授权权限。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此次汶川大地震,为了保证救灾的及时与有效,无论是捐款的数额还是形式(如捐物),由董事会甚至董事长一个人决定即可,以体现“特事特办”的原则。

  《新财经》: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如何看的?除了捐款这种形式,企业还应该在哪些方面、以哪种形式来承担社会责任?

  赵锡军: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应该说,除了对投资者提供经济利益方面的回报之外,都可以列入社会责任的范畴:如对员工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其他社会公众的责任,等等。可以是临时性的捐款或物资捐赠、设立长期的慈善基金、支持社区的某项公益事业,也可以是对员工、消费者的某些责任,等等。

  曹中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其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即使能为股东创造不菲的利益,也不能称之为好企业。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该从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来看。对内主要包括追求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股东负责等。对外则主要包括注重环保、服务好客户、维护债权人利益、及时足额上缴税收以及参与公益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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