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专家认为大小非减持细则利好有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 14:35 北京晚报

  细则要求“大小非”减持必须公告,专家认为“大小非”细则利好有限

  本报讯 (记者 邵泽慧 张建华) 虽然今年股市的深幅连续下跌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但大小非的减持压力对流通股的投资人就像悬在头顶的宝剑,时刻都有坠落的危险,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为进一步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上海证交所昨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专家认为,出台这样的细则可以明显看出管理层有稳定市场的意愿,但对减持行为不会有太多的限制作用,市场走好还需要有更加实质性的利好。

  减持5%以上的必须公告

  “指南”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类型、参与者及其作用、资格管理,规定了大宗股份出售、购买业务的办理流程,并对其信息发布、登记和结算作出了规定。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证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按照“指南”规定,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也须尽公告义务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专家观点:利好作用有限

  对于新规范的影响,记者上午连线了信达证券资深分析师刘明军,他认为,出台这样的细则明显有稳定市场的意愿,但对股市目前的走势很难有太大的影响,实际上新规则只是做出了一些规范,提供了更灵活的交易方式和更有效的价格区间,拓展了市场功能。出台这个政策并没有特别的目的,只是前期政策的一种延续,细化。对于一些质地较好的上市公司来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故意打压股价的行为,但对于减持行为并不会有多大的限制作用。现在市场都在期待更为实质性的利好。J049 D052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Topview专家版
* 数据实时更新:   无需等到报告期 机构今天买入 明天揭晓
* 分类账户统计数据: 透视是机构控盘还是散户持仓
* 区间分档统计数据: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席位交易统计:   个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点击进入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