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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应问责保荐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10:33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一季报显示,中核钛白粤传媒今年一季度净利润分别亏损2146.56万元与875.57万元,而两家公司2007年却分别盈利1744.85万元、7123.88万元,如此变化令投资者措手不及。更重要的是,中核钛白、粤传媒分别于2007年8月13日、2007年11月16日上市,至今不到半年业绩便快速“变脸”。

  前几年,大量新股上市就“变脸”的现象,被投资者称为恶意圈钱,成为股市走熊的原因之一。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上市做了很多工作,先后推出了保荐制、上市审核制等措施,对提高新股发行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近几年来,新股发行质量在逐步提高,给投资者很大的投资信心。但在股市快速发展中,仍有个别公司采用包装上市的方法,来达到谋利的目的。

  业绩“变脸”,上市公司似乎个个有其充分的理由,而且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要真正预测下一季业绩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短时间内就出现业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变脸”也太快了点。现行发行监管制度,是为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打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证券公司保荐约束能力的提高最为关键。发审委、券商、市场主体都是管道中的一环,都应发挥作用,而保荐机构无疑在其中作用最为重要。

  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下,保荐机构责任有了实质性变化,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作为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的实施确立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环节的角色和独特作用,明确了其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须以尽责和诚信为出发点,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从源头上保障拟上市公司的质量。

  同时,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都应尽责,其中,IPO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而作为中核钛白和粤传媒等业绩“变脸”公司的保荐机构,却对此现象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建议监管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其中如有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保荐人和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处罚,为即将登场的创业板打下良好的基础。

  上海 徐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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