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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创新业务发展迎来春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07:36 证券日报

  两大条例送春风 券商强体梦欲圆

  编者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日前正式出台,券商是否都准备充分利用条例预留的创新空间?它们又将如何在盈利来源上实现多元化?而在实现盈利的同时,券商又该如何实现社会责任?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在证券公司三年综合治理圆满结束后,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两个条例又将证券行业带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两个条例的落实和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不仅成为证券行业公司治理和合规制度建设加速的推动力,而且证券行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阶段,从而大大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更好、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2004年8月,证监会全面部署和启动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 推进行业的治理与整顿,历时三年的艰辛努力,当前,综合治理已经取得了圆满的成功,证券行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两个条例的适时颁布也是近几年监管部门新的监管思路和监管实践的结晶,是新的形势下行业发展和行业监管日益规范化的要求,更是加强证券行业法制建设,推动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其兴衰关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两个条例的颁布,对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合规制度建设,尤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券商的公司治理与合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既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经验总结,也是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逐步形成并条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法规条例集成,概括了之前所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管理、营业网点管理、子公司和分公司管理等等相关管理制度,使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充分保证分类监管制度有效实施的法宝,既确立了证券监管机构在处置风险券商和相关责任人时的法规依据,也规定了未来证券行业重组的基本格局和路径。这有利于在行业进一步树立并形成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的能否持续经营的基础和铁律,而公司治理完善、包括合规管理在内的内控有效的券商将具备更强的抗市场波动能力。

  更为可贵的是,在强调规范和监管的基础上,条例还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国证券行业由于产品单一、业务相近,证券公司的经营基本依赖于传统的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受市场波动影响非常大,形成了“靠天吃饭”的行业特点。特别是国内证券公司由于在传统业务上的同质化竞争,既不利于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不利于证券行业的长期发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允许证券公司开展经营方式、业务和产品、组织结构、激励机制等创新,并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开发和销售自主或代理的金融产品,将改变证券公司以发行、经纪和自营业务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为证券公司的发展预留了创新空间,极大地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过于单一的困境,促进证券公司培育基于产品和业务创新能力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不仅可以促进交易活跃,也成为证券公司获得稳定收入的重要渠道,优化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模式,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

  从长期看,随着融资融券、券商直投、券商QDII和集合理财等业务的开展,国内的资本市场逐渐健全,而证券公司的业务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由以前的靠天吃饭的被动状况转变为买卖方业务并重,增强了证券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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