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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条例观点集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5日 07: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国信证券董事长何如

  经过三年多的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已普遍认识到合法合规经营是整个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两个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更为可贵的是,在强调规范和监管的基础上,条例还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体现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思路,对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经纪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客户资产安全是证券经纪业务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条例就此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条例对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和客户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条例就证券经纪人作出重点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并界定了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例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全过程均进行了规范,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条例的要求提升自身客户服务水平,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

  申银万国总经理冯国荣

  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两个条例的及时颁布,对指导进入常规监管期的证券公司科学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条例指导证券公司处理好发展与规范、风险管理与规范、金融创新与规范的关系,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把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同时,条例也指导证券公司要依法、有序、可控地开展金融创新,通过业务、组织、经营方式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创新活动,不断做强做大。此外,条例还要求证券公司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积极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好局面。

  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条例和之前颁布的新《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及《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搭建了很好的制度平台。

  托管风险券商时,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偏少,特别是级别较高法律法规偏少。托管工作涉及监管机构、托管人、被托管人、清算人、股东、债权人、客户,主体多,权力义务关系复杂,各种问题和纠纷交织在一起,如果仅靠证监会的具体政策或指示,容易引发新的纠纷或争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对风险券商处置过程中的各个法律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较为明晰的界定,应当说有利于减少争议,加快处置进程,减少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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