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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跨过关隘 智慧之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对自然人“大小非”减持征所得税

  当下调印花税被寄希望是最大的救市措施之一时,也有人认为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收所得税,同样,也有人士认为这违背了股改契约。

  但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现行税法,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收益应该征收20%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股票转让所得”进行明确规定,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到底是否应该纳入“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私人股权投资法律实务的律师魏君贤认为,“大小非”减持所获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它明显不属于国家为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而出台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之列。

  事实上,我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上市前转让其所持企业股权,一直都按20%的所得税率申报及缴纳所得税,这一项纳税义务不会因其一直持有企业股权直到上市之后再转让而豁免。国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从其政策本意而言,应是指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正差价。

  经济学家华生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也指出,“‘大小非’中的个人股东,股份不是和流通股股东一样是从市场买的,都是协议转让购买的,减持后利润动辄数亿元居然不用交税,应对他们征收资本利得税,这些措施也符合市场化方向。”石仁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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