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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暴露制度漏洞(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9:02 经济参考报
法律政策的漏洞亟待防堵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则向记者表示,当下屡屡出现的高管辞职套现现象尽管给市场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但是这种现象并没有违规,也是政策所允许的。 根据专家的分析,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实际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据此,一旦他们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的限制,使得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 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而在高管辞职超过半年后,此限制即失去效力。即使半年后股价出现一些波动,这些高管们仍然可以获取丰厚利润,因为他们所持股票的成本非常低廉。 “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是一种典型的‘合规不合理’现象。”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博士向记者表示。他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许是由于上市公司高管责权利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空隙,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和政策层面的灰色地带,监管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堵这些漏洞。 譬如,修改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在抛售股票之前的多长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让中小股东为此而提前作出抉择。同时,修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延长公司高管离职后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期限,将半年期限延长至一年甚至是一年以上。这样可以加大其辞职套现的成本,更大程度上约束恶意抛售行为。 这方面,李永森也表示,在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可能会摇身一变,成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当然重回本公司就职的可能性在理论上也是存在的。所以,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行为,对其辞职后再就职方面也须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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