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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提前泄密是杭萧钢构教训的重演(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02:4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着系统的规定,既有法可依,也有规可查。 中国证监会于去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果“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通知中所提到的相关规定,都源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对照之下不难发现,再融资消息的提前泄露至少在两个方面可能存在违规嫌疑:第一,未能履行好保密义务,导致了重大信息的泄露,为一些人利用该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创造了条件——基金获知消息提前撤离逃避风险、赚取差价倘若属实,就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第二,在再融资消息泄露之后,有关上市公司未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这些问题可能已涉嫌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禁止传播义务——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法规的相关规定,再融资事项属于“重大而实质”的信息都是毫无疑问的。南开大学经济法研究室主任万国华教授表示,“我认为暂且不论浦发再融资的动机或对市场影响如何,但其再融资的信息未经合法的程序而正式在公开渠道披露前就被泄露,有关人员或行为从公司和证券法理上讲有相当的违法违规之嫌疑。” 类似的信息泄密现象并非独此一例,由此带来的惨痛教训也非独此一例。 在著名的杭萧钢构案中,杭萧钢构负责人早在2007年2月12日该公司召开的年度表彰大会中,就泄露了相关重要信息:“2007年对杭萧钢构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正是从这一天起,杭萧钢构的股价坐上了“直升机”。这种做法已经违反重大信息保密及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且,在后果造成后,杭萧钢构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事后,杭萧钢构负责人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时说:“如果这时立即对杭萧钢构股票采取紧急停牌,可能后果就不会往恶性发展。” 虽然类似的这种信息泄露可能是无意中导致的,但如此现象的重复上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重视。事实上,单就近段的情况而言,除了浦发银行,中国平安再融资的消息也可能提前就已经泄露。某媒体披露的数据显示:105家机构在暴跌前夜已经逃遁中国平安。去年12月28日,超过330家机构持有中国平安约62.8%股权,而到今年1月18日,持股机构已缩减至225家,持股比例首次低于50%,仅有46.3%。而在这一过程中,散户手中的筹码却在逐步上升。更有媒体在报道中直接提出质疑:“似乎有些机构在中国平安发布再融资消息前半个月就得到了讯息”。 杭萧钢构案中的内幕交易问题之所以严重,与上市公司的泄密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参与內幕交易者最终被判刑并处以巨额罚款,这一惨痛教训一度引发上市公司的反思。但是,反思得还远远不够,浦发银行、中国平安再融资消息的提前泄密或疑似提前泄露,与杭萧钢构案中重大合同的提前泄露有许多相似之处。它说明上市公司未能尽职尽责,履行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的现象仍未淡出人们的视野。 因此,需要对相关重大信息泄露进行调查,对于那些借用提前获知的信息进行內幕交易者,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未能履行好保密业务,导致法律规定的重要信息泄露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不贷,以避免类似信息泄露事件的重演,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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