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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也要完善法人治理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1:24 法制日报
正如电影是遗憾的艺术一样,系列对话也是遗憾的艺术。由于对话栏目的篇幅有限,还有一些法学界与实务界同仁的精彩观点未及纳入系列对话。对于这一遗憾,我们将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与《法制日报》的未来合作中,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法治学术共同体开展交流与互动的学术平台。 ———主持人刘俊海 张颖 刘俊海 【核心观点】社会公众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往往围绕上市公司而展开。其实,证券交易所也有一个如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实行自律监管方面更应重视证券交易所治理问题。否则,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将难孚众望。深交所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刘俊海: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是检验一个资本市场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资本市场文明程度与法治化程度的标志。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自律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肩负着重责大任。据我所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而且推出了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制度和措施。请介绍一下深交所在加大自律监管力度,遏制和打击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 张颖:我们首先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着力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公平性。一是发布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加大对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例如,某上市公司总经理接待了某券商研究人员的调研,在配合调研工作中除提供了公开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外,描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相关商业地产项目内容,展望了公司未来远景规划。随后,该研究人员在其调研报告《持续高增长商业地产龙头》中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前述总经理的上述行为属于向特定对象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二是制定发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例如,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趁该公司将投资参股一家证券公司的重大利好披露前,违规买入该公司股票,因此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其本应享有的股权激励也因此被取消。三是在中小企业板实施澄清公告网上实时披露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会员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自营和客户管理行为。一是强化会员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监管。完善机构投资者综合信息报备制度,对会员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和基金交易进行实时分类监控,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改进信息披露审查和处理程序,实施对管理人、托管人定期考评制度,并建立机构异常交易档案制度。二是强化以会员交易权限为核心的业务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会员交易权限的管理,督促会员加强风险管理。制定会员研究报告与客户管理相关指引,明确会员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义务。三是针对会员技术风险问题,督促会员加强技术系统接口规范管理,制定会员集中交易技术系统规范指引,有效防范技术风险。 其三,我们加强了交易监控,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异常交易。一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发布实施《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等措施。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和提示机制,实施了对新股上市、股改复牌、恢复上市首日交易异常实时风险提示和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机制。有效遏制了股票上市首日的爆炒行为。三是针对产品和制度创新风险,建立监控报警机制,对新产品开发及上市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及时排查、报告和干预。 刘俊海: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活跃,当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和手段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有关主体通过散布不实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的案例屡有发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借壳上市、资产注入等已成为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操纵信息等违规行为和市场风险最大和最集中的领域。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的持股、减持和交易行为已成为市场各层面高度关注的热点。三是全流通市场环境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呈现出更加复杂、更为隐蔽、更为快速的特点,发现、制止和查处的难度空前加大。“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因应一线监管形势面临的新变化、新特点,深交所必然会进一步强化一线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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