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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事件曝光A股停牌制度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0:1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李进 见习记者黄玲雨

  停牌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之一,也是A股在信息披露方面暴露问题较多的一个方面。

  2007年,杭萧钢构(600477.SH)虚假陈述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该股票曾连续发布误导公告,一度开盘1分钟又紧急停牌的事件,让市场越来越强烈关注A股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其中的停牌制度。

  2008年1月中旬,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大福证券集团联合课题组共同发布<沪港上市公司停牌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报告。该报告着重在对如何借鉴香港交易所的停牌制度对A股现有制度加以改进。

  两地六大差异

  该报告指出,从沪港两地的停牌制度相比较来看,有部分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都有权强制停牌,停牌期限在部分情况下有明确规定但部分情况下没有。

  但是,两地相比较不同之处却显得更多,总共分为六大差异。

  第一,A股停牌过于频繁,港股则设立无须停牌的"公告登载时段"。

  内地证券市场发生停牌的频率远高于香港证券市场。

  "停牌频率过高影响市场效率,稀释或麻痹停牌的警示作用,同时增加投资者的市场风险,因为过多的停牌将使投资者在市况波动较大时无法及时应对风险。"香港大福证券有关人士表示。

  "在停牌处理上,香港预设了'公告登载时段',只要在某个规定的'登载时段'内发布公告,便不需停牌。"该人士补充。

  例如,发布业绩公告时,若能在"上午登载时段"(董事会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前至少30分钟,以较早者为准)发布,则无须停牌;若错过此时段,还可于当天"午间登载时段"(12:30-13:30)发布,但须停牌半天(上午),在下午交易时段开始时(14:30)复牌。

  第二,A股停牌时间过长。

  内地虽然例行停牌时间(1小时)短于香港(半天),但警示性停牌的实际时间却普遍比香港长。在具体规则上,国内对一部分事项触发的停牌有具体的期限规定,一部分则没有。由于没有限制,往往出现部分公司以各种方式推延复牌,甚至出现停牌超过一年的情况。

  香港联交所规定:复牌期限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的短,以维持一段公平而持续运作的市场。发行人须于停牌后尽快提交公告初稿,交易所将在刊登适当的公告或符合若干规定后尽快批准复牌。

  第三,内地停牌的警示性程度不够。

  正是由于A股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以及过多过长,因而警示性停牌的警示性在内地往往被投资者所疏忽。例如,在杭萧钢构事件中,即便在证监会着手调查期间,杭萧钢构依然连发误导信息,从而令投资者获得一种错觉,以为杭萧钢构的利好消息是真实的。这说明停牌制度不仅未给杭萧钢构以警示,也并未给投资者以警示。

  第四,A股停牌不够及时。

  停牌尤其是突发事件引起的非例行停牌是否及时,首先取决于对停牌事项的定义及判断。

  内地停牌不够及时的最典型触发事项就是"股份异常波动"以及"重大信息泄露或传闻"。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对"股价异动"重新作了定义,并实施新的停牌处理规定。

  "但新规定依然存有规管空白点,一是缺乏单独由交易量异常触发的停牌,二是当有重大信息泄露或传闻时,只要求证券发行人自主申请停牌,却无交易所强制性停牌或查询。"一专业人士表示。

  第五,A股同步停牌规定不完善。

  目前,国内与海外市场的紧密度正处于快速上升时期,同步上市甚至同步发行的证券品种和数量越来越多。因此,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信息披露不同步、停牌不同步,以及会计制度不同、财务数据不同等。

  "这些不同步,意味着内地证券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尚待改进,停牌处理方式及机制的差异有待协调,在境内外多家交易所同时上市的公司的同步披露、同步停牌问题尚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上述人士认为。

  第六,A股缺乏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引。

  目前香港与其它实施敏感性披露制度的地区和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一样具有相关的指南,香港称作<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但内地目前尚未具备。

  五大建议

  对此上述六大问题,该报告首先建议取消部分停牌,设立不需停牌的"公告登载时段"和"登载媒体",提高停牌警示性和市场效率。

  其次,建议加强对"股份异动"和"信息泄露"的监控,提高停牌及时性。

  在目前已加强"股价异动"监控的基础上,增加"交易量异动"的定义和监控,而且必须是明确的量化的定义,并设定一个停牌临界点;增加对重大信息泄露或传闻的交易所强制停牌或查询;不论股价还是交易量,当其异动程度触及停牌临界点时,或者有重大信息泄露或传闻时,交易所必须即刻向证券发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作出解释,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应,则由交易所强制停牌,并可盘中停牌;发行人的解释或公告若在日后被证明有隐瞒、误导或其它违反信息披露准则的行为,交易所对发行人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再者,建议加强对停牌期限的制约和停牌期间的监管。

  A股对部分事项触发的停牌没有设立具体的期限规定,尤其是被交易所强制停牌的若干严重事项,导致部分上市公司钻空子推延复牌或整改。

  第四,建议加强异地同时上市公司的同步停牌,其中,港股可作为先行一步的首选对象。

  "至于两地交易时间不同步带来的不便,远期可考虑协同两地的交易时间,近期可建立两地信息披露和停牌信息共享机制来过渡。例如,对于可事先预知并计划的信息披露和停牌,可相互知会后共同行动;对于突发事件,则可建立紧急知会并共同行动的原则。"交易所人士建议。

  最后,远期的改革与解决方案是走向弹性管制及放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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