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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创业板五条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02:10 第一财经日报

  设立创业板市场对于支持创业企业融资、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以及促使主板市场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推出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已经成熟。

  从《中小企业促进法》、“国九条”和“非公经济36条”,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提出了要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降低了企业发行和上市条件,对股权激励和无形资产出资折股等也作出了较宽松的规定。同时,目前深交所全力以赴地制定和完善创业板市场的相关规则,这些都为设立创业板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广大中小企业素质有了较大提高,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大批涌现,为创业板市场储备了充足的上市公司资源。目前,流动性过剩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为推出创业板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充足的资金保证。

  最后,我国已培育了一支相当规模的以

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而且,经过四轮股市行情的风雨和历练,广大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投资理念正在走向成熟。

  总之,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探索和准备历时八年,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推出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和时机已完全成熟。为了规范创业板的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之一,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规则应该坚持高标准和市场化的原则。公司上市标准应该汲取香港创业板市场和NASDAQ的经验,在股东权益、公众持股市值、经营历史、上市证券市值、净收入、公众持股、出价、股东人数和做市商个数等方面,应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在注册资本标准上,2006年新的《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此,创业板上市股本标准可确定为:最小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大股本不超过5000万元。

  建议之二,在证券发行制度上,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较低,因此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保荐人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保荐人资格的要求,二是保荐人的责任,包括上市前的辅导制度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可选择上市后保荐人的责任期限为两年。推荐公司上市和再融资政策,应贯彻市场化导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建议之三,在交易制度方面,我国创业板市场应该选择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不但保证了交易的连续性和活跃,而且可以促进理性定价、抑制过度投机、稳定股市和维护人气。做市商应为实力雄厚、具备专业能力和已获得做市资格的券商,每个做市商都有提供连续的双向报价义务。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发现

股票的真实价格,避免二级市场价格大起大落,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建议之四,在目前牛市行情下推出创业板市场,采取批量、一步到位地推出首批上市公司的策略,比如一次性地推出10家公司上市,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控制

新股发行节奏,以抑制过度“炒新”的投机之风和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建议之五,建立完整的创业板市场运行规则,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由于创业板市场本身的特点,注定其必然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行为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必须实施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的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推广更高的行业道德标准,对违规行为实施更严厉的惩罚。(作者为首都经贸大学证券期货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教授,北京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徐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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