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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创业板五条建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02:10 第一财经日报
设立创业板市场对于支持创业企业融资、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以及促使主板市场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推出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已经成熟。 从《中小企业促进法》、“国九条”和“非公经济36条”,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提出了要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降低了企业发行和上市条件,对股权激励和无形资产出资折股等也作出了较宽松的规定。同时,目前深交所全力以赴地制定和完善创业板市场的相关规则,这些都为设立创业板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广大中小企业素质有了较大提高,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大批涌现,为创业板市场储备了充足的上市公司资源。目前,流动性过剩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为推出创业板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充足的资金保证。 最后,我国已培育了一支相当规模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而且,经过四轮股市行情的风雨和历练,广大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投资理念正在走向成熟。 总之,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探索和准备历时八年,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推出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和时机已完全成熟。为了规范创业板的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之一,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规则应该坚持高标准和市场化的原则。公司上市标准应该汲取香港创业板市场和NASDAQ的经验,在股东权益、公众持股市值、经营历史、上市证券市值、净收入、公众持股、出价、股东人数和做市商个数等方面,应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在注册资本标准上,2006年新的《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此,创业板上市股本标准可确定为:最小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大股本不超过5000万元。 建议之二,在证券发行制度上,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较低,因此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保荐人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保荐人资格的要求,二是保荐人的责任,包括上市前的辅导制度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可选择上市后保荐人的责任期限为两年。推荐公司上市和再融资政策,应贯彻市场化导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建议之三,在交易制度方面,我国创业板市场应该选择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不但保证了交易的连续性和活跃,而且可以促进理性定价、抑制过度投机、稳定股市和维护人气。做市商应为实力雄厚、具备专业能力和已获得做市资格的券商,每个做市商都有提供连续的双向报价义务。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发现股票的真实价格,避免二级市场价格大起大落,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建议之四,在目前牛市行情下推出创业板市场,采取批量、一步到位地推出首批上市公司的策略,比如一次性地推出10家公司上市,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控制新股发行节奏,以抑制过度“炒新”的投机之风和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建议之五,建立完整的创业板市场运行规则,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由于创业板市场本身的特点,注定其必然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行为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必须实施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的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推广更高的行业道德标准,对违规行为实施更严厉的惩罚。(作者为首都经贸大学证券期货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教授,北京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徐洪才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 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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