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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重组热泼冷水 意在打击内幕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7:53 金融时报

  编前语:资产重组具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功能,这一点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的资产重组,与内幕交易相关的不在少数。这样的重组,不但不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扰乱了市场,坑害了投资人,是对“三公”原则的肆意践踏。

  为此,监管部门一直在打击以资产重组为名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而且力度不断加大,防范与惩罚措施日益得到完善。但另一方面,不少上市公司依然热衷于重组,重组概念股的价格出现“过山车”走势的并不罕见。可见,规范重组行为依然任重而道远。

  我国证券市场中历来有炒题材的习惯。实际上,有不少题材是经不住推敲的。投资人应理性对待各种题材股,以免成为股价操纵者的“轿夫”。

  “证券市场上消息最珍贵”。对于这种观点,投资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同。不难发现,在某些公司公布重组事项前,总有“先知先觉”者提前建仓,等到重组消息发布时,由于实施停牌,其他人已经无法购进股票。以ST啤酒花为例,公司于8月8日公告“正就重组事宜向大股东及有关部门问讯重组情况”,因此,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宣布停牌。但事实是,从7月3日至8月8日,短短18个交易日内,按收盘价计算,其股票价格上涨达73.57%。而同期的上证综指涨幅仅19.13%。11月29日,该股复牌,公司同时宣布“重大事项条件尚不成熟且无实质性进展”,股价随即连续7个交易日跌停。

  人们很难不把股价在敏感时期的异常波动同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联系起来。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9月份,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的旨在防范内幕交易的六个法律性文件(其中一项为征求意见稿),将会使类似ST啤酒花的股价波动面临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考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概念今年首次出现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

  “举证责任倒置”,通俗地讲就是,“除非你自己能证明你清白,不然就会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决定”。《通知》明确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那么,由谁来进行股价监控呢?《通知》明确由交易所来承担这一功能,即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虽然调查后公司可能被“无罪释放”,但是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股票交易一旦被调查出“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发监管层给“资产重组”概念泼冷水的正是二级市场股价炒作涉及的内幕交易。泼冷水的目的也在于有效遏制市场盲目跟风,打击市场操纵。

  在我国市场中,对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一直滞后。按照证监会的解释,《通知》是针对“目前特定对象拥有较强的信息获取优势且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向其泄漏信息的案例”。因此,股价异动作为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将成为监管机构加强调查的起因。一位市场人士指出,这种异动背后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将使得重组方案被监管层否定。

  此外,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管理层目前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效果虽然较好,但强化民事责任制度对消除内幕交易的危害将起到更重要的作用。这位人士指出,刑事和行政责任虽然能够打击内幕交易,但受害者的损失很难得到现实的弥补。是否追究民事责任由在内幕交易中受害的投资者决定,其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更热衷于找出违法者,这会大大提高内幕交易者的受罚率;而且如果受害者众多,损害赔偿额将非常大,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从而起到阻吓、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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