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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有三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07:00 深圳特区报

  误区一:“预期收益”都能实现。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除了银行储蓄以外,其他多数理财产品均要用“预期收益”来表示,但有些产品主要投资于稳妥型产品,所以实际实现的收益基本等于预期收益。另外,许多银行推出的投资政府重点项目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有较好的风险防范机制,此类产品的投资项目一般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所以本金和收益一般也有很好的保障。但不是所有的预期收益都能实现的,很多时候,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不符。

  误区二:“预期收益”越高越好。银行推出的“打新股”等

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一般有一个收益区间,比如4%-15%,要真正达到最高收益15%并不容易,如果产品的运作水平得不到保证,那么“最高收益”就成了空话。比如,在新股发行数量减少、中签率较低的情况下,“打新股”
理财产品
实现最高收益的可能性极小。

  误区三:无“预期收益”不敢买。目前许多银行推出了与国外

股票或基金挂钩的理财产品,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产品没有公布预期收益率,许多客户便认为这样的产品不能买。其实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从法律的条款上来说,预期收益均不是承诺收益,仅仅是一种参考,真正能够拿到多少收益还要看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陈朴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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