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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辩方举证责任提升资本市场公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1:22 第一财经日报
在空前的大牛市行情中,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及利益相关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明显抬头。杭萧钢构天价合同刺激下的股价异常波动,*ST金泰连续42个涨停的股价神话,在不少投资者看来,恐怕都涉嫌信息披露不规范和内幕交易。不过,普通投资者或监管部门通常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常因举证不足而难以追究违法违规者的责任。 现在情况有了一些方向性变化。按照证监会9月17日颁布的最新规定,今后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或政策咨询、论证时,上市公司要充分举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曲折起伏的制度和法规建设中,证监会首次明确建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辩方举证责任制度,这实在是值得大书特书的标杆性进步。 从全球来看,涉及资本市场的行政核查或法律诉讼时,监管机构或普通投资者通常要求上市公司或占据信息优势的利益相关者充分举证。在一些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辩方举证责任有着比较详细的法律界定,因辩方举证不足而承担巨额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的案例,在不少国家频繁出现。事实证明,这种制度对遏制内幕交易有不错的效果。 公平是确保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辩方充分举证,看似很不公平,也与一般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原则相悖,实则为了整个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的公平。原因很简单,辩方通常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核心信息,处于信息强势地位,更容易利用其信息占有优势谋取不正常利益,因此面对其他投资者或监管机构的质询,辩方有责任充分举证以表明清白。 只要这样,才能让处于信息弱势的普通投资者,以及无法对上市公司情况一一详细了解的监管机构,可以更有效率地监督公司高管及利益相关者,减少内幕交易可能对信息弱势者的损害,让更多人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作用如此显而易见的重要制度,竟长期缺位于中国资本市场,致使许多内幕交易大行其道,作奸犯科者长期逍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不过,既然是证监会的有关通知或规定,我们就不能忽视其作为部门行政文件的有限约束力。一纸通知,而不是更明确的证券法规修订,表明有关辩方举证责任的制度建设,只是刚刚开始。证监会最新通知更重要的指向性意义在于,在要不要辩方举证的问题上,争议已经告一段落,监管机构的态度也已明确,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要以更强制有效的方式确保落实。 而这恰恰是最令人担忧的。细看证监会的有关通知不难发现,要完全严格照章办事的现实可能性恐怕还不大。比如该通知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必须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对照这一条件,仅今年以来,沪深股市恐怕就有上百家上市公司需要充分举证,而不是像现在通行的,仅靠一纸简单的澄清或风险提示公告就搪塞过关,然后公司股价该怎么涨还怎么涨,大不了再发几个无关痛痒的公告了事。因此我们仍然无法确定,上市公司会否真的履行举证责任,如何判断举证是否充分,如果举证不充分,上市公司又将承担什么责任? 再比如,证监会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这一规定同样存在现实可行性问题,如果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筹划同一事项,普通投资者或监管机构如何进行有效监控?如何确认是否存在新的相关内幕交易?如何要求连环充分举证? 同样,当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在停牌期间及时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公告。但问题在于,所谓“难以保密”其实很不好判断,甚至容易成为有关责任方推卸责任的借口,上市公司如果因此迟迟不申请停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似乎也拿它们没什么办法。 对这些问题更详细的界定,须靠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从而具有执行强制性,对违法违规者可以进行相应的强制性惩罚,这样才能达到要求辩方举证的目的。对此,我们期待有关立法机构,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多数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要求,从提高资本市场公平和制度完善考虑,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让辩方举证责任制度真正落地生根。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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