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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19家券商倒下 法律制度站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11: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单单凭借监管部门的一记重拳,难以保证券商的这些违规行径不会“死灰复燃”。发行者与投资者的不良行径时常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这才是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因此,完善的法制体系才是治本之道。

  ——马红漫(财经评论员)

  历时三年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治理工作正式收官。近日,中国证监会透露,此次整治共处置31家高风险公司,19家公司因违法违规被关闭,104家正常经营的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达标。

  此次券商整治工作始于上一轮熊市。2001年6月14日上证指数在创下2245.44点的历史高点以后,市场便步入了长达四年的漫漫熊市。而曾经风光一时的券商们,其各种违规行径也在市场热情的“退潮”中逐一暴露,并于2004年集中爆发。当年,除了南方

证券、闽发证券和汉唐证券这三个重磅炸弹之外,德隆集团控股、参股的7家证券公司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大鹏证券被指控盗卖其托管国债,涉及金额近6000万元人民币……据核查,当时全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640亿元,违规资产管理1853亿元,挪用经纪客户债券134亿元,股东占款195亿元;超比例持股99只,账外经营1050亿元;84家公司存在1648亿元流动性缺口,其中34家公司的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在证券机构风险集中爆发时期,证券市场安全与社会稳定都会受到挑战,证监会因此进行了这次券商业界的全面整顿和改革。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次整顿已然取得了良好收效,也在业内形成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应当看到,单单凭借监管部门的一记重拳,难以保证这些违规行径不会“死灰复燃”。只有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切实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

  客观而言,我国证券市场诞生至今只有十几年的历程,虽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落下帷幕,但就整个市场而言,距“成熟”二字尚有很大差距,法律体系的构建也不够完善。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者与投资者基于圈钱、套现等目的的不良行径时常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而这正是导致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所在。当前,证券市场中关于公司治理和外部监控的法律文本非常单薄,现有的制度也缺乏与时俱进的校正和完善,而且执法水平也并不令人满意,一系列法律文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犹如隔靴搔痒。例如,证券市场上缺乏集体诉讼制度,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没有采用发达国家成功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也多有不畅。

  这些潜在风险的存在,不仅羁绊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且给本就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情感上的伤害。在南方证券轰然倒塌之时,尽管央行曾提供了15亿元紧急救助,但南方的头寸还是不到5亿元,而开市以后预约提转的保证金已超过7个多亿,许多中小投资者哪怕彻夜排队也难以及时收回自己的资金。又如,在屡禁不止的基金“老鼠仓”等体制问题中,同样存在中介证券机构违规者谋取不当暴利,而许多难辨真相的中小投资者却往往血本无归的现象。即便“老鼠仓”的运作者最终受到行政处罚,在整改中获得暂时的完善,散户投资者的损失也很难弥补。

  从市场行情看,更为关键的是,牛市或许会掩盖市场的问题,但是一旦市场行情转向,不公正交易问题就会随之显化,倘若中小投资者纷纷因 “游戏规则”不公开而退出市场,证券市场就将会面临体制性的困境。同样的牛市也恰恰为减少制度规范的冲击创造了条件,利用历史给予严格法律制度,可谓是刻不容缓。

  可见,当缺少完善法律体制时,证券市场将难以抵制不法行为的侵蚀。行政性的处罚或许能发挥一时之效果,但法制体系建设才是治本之道。主管部门的整治行动确实有助于净化当下的证券市场环境,但从长远看,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仍需要基本法律制度护航。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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