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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堵单不属于不可抗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2:22 第一财经日报

  邹智翔

  5月29日,上海首例股票交易“堵单”案在卢湾区法院开庭。因证券公司的设备出现了问题,致使股民无法进行股票交易,而证券公司以交易量巨大,通信系统的服务器端口发生故障从而造成线路拥堵,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笔者不认同这一说法。

  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合同关系,证券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客户提供交易条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证券公司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自己的交易设备出现问题,造成交易阻碍,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

证券公司的设备被雷电击中,造成损坏不能交易,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证券交易量的增加需要调整相应的设备和设施是可以预测和评估的,一辆轿车可以坐四个人,再增加四个显然是坐不下的,这是明知和可预见的。

  因证券公司的设备问题产生的交易“堵单”其实并不少见,不论这一案件的结果如何,对于证券公司完整、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有长久的积极意义。(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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