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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炒股该如何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本周视点 张东臣

  随着股市持续走牛,上市公司参与“炒股”的也日渐多起来。

  一直以来,“炒股”都不是个什么好字眼。从字面上看,“炒”是把东西放在锅里倒来倒去加热的意思。“炒股”就是通过股票市场人为制造的“温差”,投机赚取差价。这显然与“股票投资”以获取资本红利为目的的初衷有着本质的不同。

  对于机构来说,在市场信息不对称、制度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炒股”很容易演变成利用资金优势和内幕消息操纵市场。普通散户不具备资金实力,只能是跟着庄家“炒”,因而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吃亏者也居多。所以,反对全民炒股的关键是反对一个“炒”字,是在提醒老百姓注意风险,量力而行,不要仅把股市当做投机赚差价的赌场。

  全民“炒股”是制度和时代的产物,且老百姓毕竟用的是自己的钱,风险自担,不存在违背道德和法律的地方。可是,上市公司的钱属于全体股东,在成立或募股时,每一分钱都约定好用途了,绝不是用来“炒股”的。如果上市公司现金实在充裕,又一时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就不妨以分红等方式返还给投资者,让股东自己决定是否投资股市,这才是诚信的表现。

  以往,一些公司包装上市的目的本来就是“圈钱”,招股说明书中写明的投资项目只是临时设立的名目和借口,钱一旦到了手,就万没有再“吐”出来的道理,原先计划中的投资项目也会变来变去,迟迟落不到实处。这些资金就有不少流入股市,而且往往是通过暗箱操作,既不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也不进行合规的披露。有的甚至个别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或成立皮包公司,或存入个人账户,或委托给各类“庄家”、机构,相关人员则从中收取巨额回扣或通过“老鼠仓”赚钱。

  历史的经验证明,那些“不务正业”、热衷于“炒股”的上市公司,最终无一不是以惨败而告终。拿全体股东的钱冒险“炒股”是对股东不负责任的表现,意味着上市公司决策层对股东利益的侵犯。中国

证监会日前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禁止上市公司挪用闲置募集资金参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并表示将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不应该“炒股”,但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以规范的方式在股市进行投资。对于那些符合股东利益的参股、购并以及回购等行为,仍应鼓励和提倡。比如,上市公司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取基本无风险的收益,确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持有同行或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股份,有利于加强战略合作或者减小企业未来波动,实施的购并,则可以缩短经营链条,壮大和做好主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在公司股票明显被市场低估时,还可以实施回购……诸如此类的种种做法,都是真正从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从而也是值得提倡的。

  此外,在全流通和股权激励时代,上市公司“炒股”还会衍生出大股东“炒股”和上市公司高管“炒股”。最近,随着一批非流通股开始在二级市场解禁,大股东违规炒股的事件被屡屡曝光。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大股东很可能会成为股市新“庄家”,如果大股东把心思放在“炒股”上,通过各种题材、概念操纵报表,左右市场预期,甚至进行虚假信息披露,那么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就会层出不穷。

  实践证明,不恰当的股权激励只会驱使管理层拿股东的钱去冒险。因为赚了可以得好处,赔了却完全由股东来承担风险,何乐而不为?发生在新加坡期货衍生品市场的“中航油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国有股仍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很多上市公司高管既代表着国有大股东,同时又作为董事、经营层直接掌控着上市公司。这为高管通过内幕交易违规“炒股”创造了天然的土壤。依照《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违反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违规成本低,此前仍有不少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违规“炒股”。最近,证监会发布新规则对高管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和短线交易的限制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化。此举固然可以对高管“炒股”现象有所触动,但要从根本上取得成效,还是要从严监管,加大打击和事后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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