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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投资者也可在美提起集团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 18:18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谈美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本刊特约作者 张明远 张毅/文

  去年11月份,《美国律师》杂志刊登了资深记者安德鲁·朗思佐斯(Andrew Longstreth)的一篇专论:《到美国去诉讼》。文章谈到了美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分析了几起在外国的证券交易所购买了外国公司股票的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法院提起集团诉讼的案例。

  例如,2003年有这么一个案件,一家德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泛欧证券交易所购买了一家荷兰公司的股票,后来由于荷兰公司财务作假导致德国投资者受损,该德国投资者综合考虑后,决定在美国法院对荷兰公司提起集团诉讼。

  这看起来似乎有些奇怪,原告是外国的投资者(Foreign Investors),买卖

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外国的
证券
交易所(Foreign Exchanges),被指信息披露违规或者进行证券欺诈的公司也是外国公司(Foreign Company),整个案件好像和美国没有什么关系,如何能够在美国的法院按照美国的法律解决纠纷呢?美国的司法资源还不至于如此充足吧?事实上,这种“3F现象”至少在30年前就已经引起美国司法界的注意了。

  美国法院受理3F案件的标准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深,各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联系与相互渗透越来越紧密,公司在两地和多地上市以及近年来证券交易所的跨国合并热潮,都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3F现象”。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统计表明,2004年至2005年间,共有48家外国公司(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被提起集团诉讼,其中很多(many)就属于此类3F案件。

  美国法院为什么愿意受理这些3F案件呢?这决不是因为美国司法资源过剩或者美国法官有向世人展示其精良司法、乐于为外国投资者维权的冲动,而是由于案件涉及到了美国投资者的利益,尽管很多情况下美国投资者在案件中的利益仅占很小一部分(例如,和解赔付份额的15%等)。一般说来,在这些3F案件中,都会涉及到美国投资者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交易案中外国公司股票或债券的行为。多地上市、在美国发行债券和交易所之间的跨市场合作等,都可能使美国投资者能够在本土直接买卖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

  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3F诉讼时,还会考虑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行为标准,即外国公司董事和高管在美国境内的行为,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在外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决策产生了较大影响。例如,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法国威旺迪水务公司(现已更名为威立雅)为实现通过并购转型为传媒巨擎的战略,提升公司在华尔街的形象,其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移居到纽约(威旺迪2001年以ADR的行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后来转型失败,导致180多亿美元的债务和财务危机。2002年,在法国购买威旺迪股票的欧洲投资者与美国的ADR投资者一起在美国法院对公司和高管等提起集团诉讼。威旺迪当然强烈主张美国法院对欧洲投资者在法国的投资行为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这一部分诉讼请求排除在外(欧洲投资者的索赔数额占整个诉讼请求的比例远超50%);而欧洲投资者则担心回到巴黎在法国起诉不可能得到美国式的慷慨判决。美国法院驳回了威旺迪的请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移居纽约的事实,以及他们在华尔街新闻发布会上为支撑公司高股价而作出的过于乐观的宣传对欧洲投资者的影响等,都成为美国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美国法院采用行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受理诉讼,反映出他们禁止外国人向美国“出口”欺诈行为的思想。

  二是效果标准,即公司董事和高管在美国境外的行为,是否对美国证券市场和美国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了较大影响。例如,2003年被称为“欧洲安然”的意大利乳品巨头帕玛拉特公司财务丑闻暴发后,欧洲投资者迅速在美国提起了诉讼。尽管帕玛拉特一系列造假行为均发生在美国之外,但该公司在此前的数年间曾通过各种方式在美国推销债券,还邀请美国投资者去意大利参会。这使得在米兰证券交易所购买帕玛拉特公司股票的欧洲投资者得以在美国对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提起集团诉讼。

  不失时机地加入到诉讼中去

  在如今这个信息全球化的时代,一国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已很难避免来自他国市场的影响,而多地上市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并购、跨国合作更模糊了市场和投资者的界限。例如,前述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就在乌拉圭、意大利、卢森堡和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于对利润的追求和来自委托人的压力,国际上的主要投资者对各种可能的法律救济已越来越敏感,欧洲的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在获悉公司丑闻后甚至已习惯于首先联系美国的律师看看有无在美国起诉的可能。这当然是令美国律师很开心的事情。

  虽然过多的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一种负担,但我们认同这样的说法:繁杂冗长的诉讼本身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的确未必是件好事,但将诉讼作为落实个人责任的一种威慑手段却是有益和难以替代的。

  美国法院的3F诉讼值得我们关注,毕竟我们的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终归要越来越深地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在现阶段,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助于我们的机构投资者在未来可能的诉讼中,特别是在由美国投资者发起的集团诉讼中,能不失时机地加入到诉讼中去,甚至成为首席原告(lead plaintiff),以免自身利益在诉讼中被撇除在外。

  在2004-2006年间,共有7家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含2家香港公司)在美国被诉。理论上,有关公司的A股股东也可以在美国提起对公司、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集团诉讼(其实,不少诉讼真正瞄准的对象为协助公司作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投行等中介机构。在“安然”和“世通”案中,中介机构共赔付了130多亿美元才与投资者达成和解)。

  或许有一天,我们的市场足够成熟时,我们的法院也会受理3F诉讼。毕竟,当代社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制度的竞争。

  (第一作者为法学博士、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第二作者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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