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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法律宜顺应红筹股回归A股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08:4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对于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中国证监会已倾向于采用直接发行并上市A股的方式。

  红筹公司注册地均在境外,迄今为止,尚无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A股的先例。中国联通(0762.HK)为回归境内市场,只能由实际控制人另设中国联通(600050.SH)。从有关报道看,在回归程序方面,中国证监会还要和香港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协商。因此,所谓的回归境内市场,目前并不适用于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红筹公司。至于香港交易所除H股公司外的非红筹公司,谈不上什么“回归”,因而也不会在境内发行并上市A股。

  不过,从法理上看,这样的安排,毕竟是境内市场的重大突破。它最终将消除境外公司不能成为境内市场上市资源的壁垒。从发展趋势看,非香港交易所红筹公司的境外公司,将来也应逐步被允许发行和上市A股。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

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境内证券交易所的国际
竞争力
。笔者预计,在香港交易所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取得成功后,新加坡交易所的红筹公司也有可能较早获得相同待遇。目前,新加坡交易所红筹公司有111家。

  这也意味着,股票发行人名称中可以无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截至3月12日,香港交易所红筹公司有89家。除

中国联通外,88家公司名称中并无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境内的情况则不一样。《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但未涉及公司名称中无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发行人的股票上市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因此,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但境外公司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而将有新的突破。

  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后,它的会计年度未必与现有上市公司相一致。《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而,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我国企业,会计年度都是统一的。香港交易所红筹公司作为境外公司,无须执行《会计法》的规定。因此,其会计年度的起止时间可以和境内企业不一样。如:联想集团(0992.HK)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3月31日,九洲发展(0908.HK)会计年度为5月1日至4月30日,等。至于香港交易所红筹公司在回归境内市场前,是否会按境内上市公司的做法,作相应调整,则有待观察。

  境内上市股票面值统一的惯例,会否因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而打破呢?境内上市股票面值均约定俗成为人民币1元。但红筹公司不仅不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而且还面值大小不等。如:中银香港(2388.HK)和联想集团股票面值分别为5.00和0.025港元,中国网通(0906.HK)和BRILLIANCE HCI(1114.HK)股票面值分别为0.04和0.01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5.1.1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这些条件也见于《证券法》第五十条。与《证券法》不同的是,《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并不明确要求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时,是把港元或美元面值折算成人民币面值,以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的规定,还是在发行前就按境内的做法,使发行在外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统一为1元呢?

  最值得注意的,是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后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按《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注册地在境内、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是上市公司。《证券法》等其他法律对上市公司未再有定义。香港的情况则不一样。《公司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属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之末加‘有限’二字。”所谓的担保有限公司,即《公司条例》第四条所指“依大纲规定遇公司结束股东同人对于公司资产应个别担任出资而负担有限责任之公司”。因此,香港法律并不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细分要求。一方面,红筹公司在境外毫无疑问地属于上市公司;另一方面,有A股上市的红筹公司,又不属于我国现有法律所指的上市公司。而H股公司、S股公司均是注册地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面临相同的问题。

  法律体系是否应尽快完善,以顺应市场变化呢?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曾给出有关定义:“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红筹公司实际拥有的权益即在境内。这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相同。按“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红筹公司回归境内,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表明它与H股公司回归境内市场方面可以享受基本相同的待遇。《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尚未对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作出规定。因而,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修正《证券法》,由它给出更为全面的上市公司定义,并对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条件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在《证券法》未作修正前,也可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法规,约束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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