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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息当然应该公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7:3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采访北京三位证券研究专家 避免“暗箱”操作便于投资者等社会公众监督 目前的要求规定缺乏具体制裁尺度操作标准 主持人:薛 萍 杨国强 嘉 宾:谢太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韩复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胡俞越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自中国证监会去年7月发出《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95家常态监管证券公司开始执行信息公示制度。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是推动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本报就此采访了三位证券研究专家。 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问: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有何意义? 谢太峰:我认为,在中国证券公司中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无论对证券公司、投资者,还是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证券公司自身而言,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首先可以增加其业务经营的透明度,从而便于社会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进行规范经营,赚取阳光利润。过去,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很多不规范现象难以得到遏制,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违规经营等现象司空见惯。 第三,这一制度也有利于证券公司树立良好的整体行业形象,提高其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对投资者而言,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韩复龄: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媒体以及广大投资者的监督功能,及时发现证券机构的违规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可依据社会公众和媒体提供的线索、反映的情况及时采取监管行动,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及有效性。 难点在于有效遏止虚假 问: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 胡俞越:执行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面能否铺开是一大难题。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与越来越严格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比,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在某些方面显得滞后。除了95家常态监管证券公司被要求执行公示外,其他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未执行。许多证券公司经营行为不够规范,在执行信息公示制度时肯定会存在非主动性因素。 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内容的充分性有待在实践中完善。现在大部分证券公司所公示的信息不全面,只披露好的信息,尽量少公布甚至不公布不好的信息。这种情况必然使得证券公司公示的信息在内容和质量两个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要实现高质量、宽范围的信息公示将是一项艰巨工程。长期以来很多证券公司违规违法,最终破产和倒闭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目前的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并不涵盖高管人员关键信息的披露。 能否有效遏止信息公示内容的虚假性将是难点。 谢太峰:这一制度尚未与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已经建立起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虽然信息公示制度属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项内容,但毕竟其公示的信息还是一些浅层次的信息,投资者通过信息公示制度还不能了解有关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深层次的信息。显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认为,应当将信息公示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证券公司中普遍建立起强制性的包括信息公示制度在内的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填报和公示信息方面可能存在的虚假、误导等现象缺乏明确的制裁措施,目前的要求和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制裁尺度和操作标准。 急需出台公示制度细则 问:针对以上问题,如何有效完善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谢太峰:我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功效,还需要在实践中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首先,有关这一制度的文件法律层次不高。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文件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然,这种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文件,法律层次较低,对证券公司的强制力较弱。为了增强这一制度的效力,我认为,应当提升这一制度的法律层次,至少应以中国证监会正式文件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其次,应当将这一制度加以适当细化,特别是要制定具体的违反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理标准和制裁措施,这样才能增强制度执行的力度。 胡俞越: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制定符合证券公司实际的政策法规。应把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到证券公司的特殊情况和已有的上市公司标准,逐步完善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相关法规。 加强证券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性。证券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比照上市公司,也由会计事务所公开审计,做到准确、公正和透明。对于广大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准确的财务报告至关重要,是选择投资的关键指标。 加强证券公司关键人物的职务审计和监管。由于关键人物的作用重大,一旦缺失了对关键人物的职务监管,必将对证券公司和广大投资者酿成很大损失。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应涵盖这些关键人物相关的信息披露,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职务监管。 韩复龄:证监会应强化监管力度,及时完善监管体系,施行明确的奖惩制度,并且要循序渐进,不能只是追求速度而忽略质量。重点应该制定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细则,完善所有应公示事项的内容与准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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