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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三层考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 10:43 经济观察报

  王一江

  国家有关部门终于正式推出了国企股权激励的试点,这为提高国企的整体效益提供了新的手段,为深化国企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任何好的政策,如果在执行层面不能把握好几个成败的关键,则好的愿望未必导致好的效果。正在国企推行的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何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哪些要点,才能使国家受益、社会受益、个人受益,从而达到最佳效果?

  我认为,有三个层面上的问题要注意把握:

  首先,在微观管理层面上,要确保业绩和回报挂钩、实现有效的股权激励,关键是处理好信息问题。在操作上,可按照相对业绩和长期业绩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中的信息问题,可以分为管理层主观可控制的和其主观不可控制的两类。

  主观可控信息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处在实际操作的位置,管理层对企业各方面的信息具有优势,比如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科研和新产品开放的进展,设备的状态,供需各方面的关系,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时效性等。实行股权激励,股权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既为管理层做好工作提供了动力,也为其弄虚作假提供了动力。这种信息优势使得管理层弄虚作假非常方便,比如通过减少研发投入,企业成本可以在短期很快下降。表面上看,企业的财务状况在较短时间得到较大改善,但这样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又比如,通过不合理的价格竞争,造成自己产品销售的高速增长,给考核者留下企业高速增长、业绩优秀的印象。

  主观不可控信息问题,主要指外部客观环境对市场状况和经营后果造成影响,以至于有时管理者并未做出多大努力,也能获得很大的回报。比如国际

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石油行业的利润突然大大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不给管理层股权激励,则完全忽视了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似乎不太合理,会使他们外部形势越好越不努力;但给他们股权激励,又不知道究竟他们对利润的增长做了多大贡献,究竟给多少合适,形成一种两头为难的局面。

  以上两类信息问题,在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都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所以,制定激励政策时,重点不要放在完全防范和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而要放在适当采取措施,减轻问题的严重程度上。

  针对上述两个信息问题,在中国的国企实行股权激励,应在参考西方大企业通常做法的基础上有适当修改。比如西方大企业通常将管理层获得

股票的权利,定位在股票市值达到某一绝对水平。中国的国企在参照这一做法时,可以在两个方面做些修改:一是不按照股票的绝对水平,而是以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相对业绩,作为获得股权激励的条件;二是不以是否达到某一水平为条件,而是以股票市值(或其他绩效的考核条件)能否稳定保持在某个水平之上一段时间,来实行股权激励。这样,在相对业绩和长期业绩的原则下,外部环境短期波动对业绩的影响就在很大程度上被过滤掉,管理层也必须更多关注企业的长期表现,弄虚作假获得短期效益的空间就小了。

  其次,在社会层面上,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这“三公”原则,使国家、个人和劳动者整体都充分受益。具体到操作上,就是要做到利益广泛分享。

  一项政策要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在政治上站得住脚,必须能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而要得到多数人支持,关键是要公开、公正和公平。 具体到正在实行的国企股权激励,实现这“三公”的方法,是要让为国企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都能按照贡献大小,通过股权激励,分享国企效益提高所带来的好处。具体来说,下面几个群体,都应该享有与其贡献相适应的股权激励。一是管理者,二是企业内部的优秀科研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三是广大普通员工,四是广大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者和业务骨干应该享受股权激励,这很容易理解。广大普通员工,其对企业的贡献和辛劳也应得到承认,这样做,可以增加广大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认同感,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配合管理者把工作做好。

  鉴于中国国企的特殊历史,让离退休人员适当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也是有意义的。现在的离退休人员,很多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参加工作的,当时国家作为就业合同的雇用方(甲方),曾在低工资、高福利的原则下,对劳动者有过相当多的福利承诺,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过去的很多承诺都落了空,使得他们其中很多人的低工资离退休生活相当困难。让这些人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是对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低工资的补偿,也是对他们为国企改革所付出代价的补偿,有利于提高国家政策的可信度,当然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因为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通过股权形式与他们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操作上没有既合理又简易可行的办法,可能最好将这些人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在企业分配股权时,将一定比例的股权,放到一个基金中,用于三个目的:提高离退休金的安全性;在物价上涨时提高离退休金的数量;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福利。

  最后,在动态层面上,要做到股权激励与深化国企改革相结合。在操作上,对国企效益新增加部分和与之相对应的股权资产价值的增加部分如何分配,应该有新的考虑。

  国企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企业自主运行,自负盈亏,而国家则主要发挥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作用。这要求坚持国企的股份制改革方向,也要求在股份化了的国企中,国家所持有的股权比重逐步减少直至完全退出。因为国企资产存量的处理比较复杂,容易导致腐败和社会矛盾,作为一种渐进式国企改革的方法,可以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通过增量的合理分配,逐步稀释国有股的比重,达到国企所有权深入改革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国企效益的提高和新增效益的合理分配,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时完成国企所有权的深化改革。这个原则总体来说,就是要求在国企新增效益和相应的股权分配中,国家要大块,不要大头。

  增量部分,按比例分配的大头给谁呢?按照前面谈到的广泛分享原则,大头应该给为企业的直接发展做出了直接贡献的广大管理者、业务骨干和广大员工,大头应该放到全民的退休养老和其他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基金中,还利于民。

  国企股权增量的大头用于还利于民,国家还可以得到另一个好处,即用国企的股份充实了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后,国家这方面的财政压力会相应减少。这样看来,国家要大块,不要大头,真是一举三得,既深化了国企改革,理顺了国家在经济中的角色和地位,又推动了社会公平与和谐,还减轻了财政压力。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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