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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铐能否铐牢国有上市公司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赵红梅

  国资委日前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给上市公司经营层戴上了“金手铐”。既要加快国企薪酬改革,又要防止成为高管们的“福利蛋糕”,《办法》的出台为国有上市公司经营层有效激励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也不得不“慎”字当头。

  《办法》出台后,实现股权激励的具体在操作上是否会存在隐忧、问题和变形?“金手铐”能否“铐牢”国有上市公司经营层?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外部董事如何担当重任

  随着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的明确,900多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不少公司已经迫不及待地准备或正在尝试股权激励。

  “自《办法》下发以来,主动和我们联系的上市公司董秘数量明显增多,很多上市公司都对股权激励有浓厚兴趣。不过最大的拦路虎就是外部董事问题。《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超过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方能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北京一家咨询公司的项目经理告诉本报记者。

  “这一条款把目前大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挡在了门外。董事会结构必须作出实质性调整,薪酬委员会人员也要换血。看来,国资委对外部董事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寄予厚望。”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但不少人士认为,《办法》对外部董事的定义与证监会规定的独立董事概念有一定的重合之处,而且政策本身不太明确。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一词在我国公司法中还没有这一定义,目前只见诸国资委的文件中。各家上市公司情况不一,尤其是一些地方国有控股公司和集团母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分开,集团层面或者集团下属非上市公司人员到上市公司担任董事或者交叉任职现象很普遍,《办法》中没有对外部董事明确定义及规定产生机制,在操作中就会存在漏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告诉本报记者。

  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董一直没摆脱“花瓶”、独董不独立、“不懂事”的尴尬,《办法》中的外部董事是否能发挥群体效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把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分法非常不明确,操作起来也困难。定义不清导致政策很难清晰,最终执行中容易被钻空子或者出现重复混乱。国际上一般分类是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原来规定是由独立董事来担任,但这么多年,不少上市公司仍是由内部人给内部人定工资,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没解决这一问题,独董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如今希望通过外部董事组成薪酬委员会来规范界定这方面的工作,依然难以避免重蹈覆辙。”祝波善说。

  刘纪鹏建议,可以考虑给外部董事、独立董期权,如果不想让他们做“花瓶”,只拿钱没责任,激励机制就一定要跟上。

  具体操作中有哪些条款易被钻空子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一些咨询公司、律师及相关专家学者提出,《办法》中有一些实现股权激励的具体操作存在隐忧。

  《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并要求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

  “薪酬总额该如何确定?预期的期权价值或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如何定价?这里规定不是很清晰。”联合证券执行办公室副总张弘认为。

  祝波善也认为这里有空子可钻:为了提高股权激励的空间,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可能会调高薪酬总水平,比如年薪、奖金,以此达到30%的政策限制。

  《办法》中规定激励股票来源:定向发行、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祝波善认为,为解决激励股票来源问题,有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内部人”为了能获得股权激励,或为使股权激励制度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益处,通过定向增发、定向募集、或公司回购来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互惠互利、串通一气的现象,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回购本公司不超过5%股份用来激励经营层和相关骨干人员,但《办法》中没有相关衔接。

  也有被访者认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这一规定很含糊,很容易出现漏洞。“按照《办法》正常程序,合理合规做股权激励很有难度,所以他们更倾向于绕道。”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股权激励不是计划指标,上市公司现在都在证监会排队跑审批,不少上市公司都担心证监会不容易批,所以倾向于一次多报些。这种倾向不对。同时期权别搞成撒胡椒面,这样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刘纪鹏建言。

  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定义不严格,在理解上有进退空间。这种弹性很可能左右一些上市公司最终审批情况。还有些公司在股权激励实施前会计造假,过程中“挪移利润”获取期权增值利益,这些现象监管部门都要防范。

  股权激励应提防“南桔北枳”现象

  尽管《办法》设置门槛较高,实施谨慎,但仍有不少人怀疑,在国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薪酬制度,能否在国有上市公司实现有效嫁接,起到激发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活力与才能的作用?

  目前,国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商业信誉、商业道德都有待提高,这些难免成为国资委的忧虑,因此《办法》中特意加入了“实施股权激励要与推进企业各项改革相结合,特别是要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步配套”。如此严格的条款背后,是文件制定者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的担忧。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解释说,出台这些措施的目的有二:一是保证经营者更好地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二是保护投资者的长期利益。“我们的考虑是,一开始谨慎一些,对投资者来说反而是好事。对高管的约束,在激励股权的总量、锁定期、匀速行权、离任预留等方面的限制,也是为了更长期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国企高管身份界定不清、职业经理人队伍匮乏、资本市场监管这些老大难问题多少年来一直存在,不能奢望《办法》一步到位的解决,这需要国企深化改革和一系列配套措施。而且《办法》是试行的,不足都是可以改正和补救的。作为高管的‘金手铐’,股权激励在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张文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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