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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乱象的万恶之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 10:35 《新青年·权衡》杂志

  简直

  律师严义明又代表小股东起诉证券市场玩家了。据某财经网站报导,严律师于11月9日下午代表一位科龙电器的小股东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科龙两位原“天价”独董的诉状。

  会计师行业,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因为其在中国存在,就具有了外人无法理解的中国特色。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领先国家的同行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其机构得以设立为有限公司,使执业的会计师个人摆脱了对其所从事的业务的无限连带责任约束的国际惯例。会计师事务所得以设为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注会法第二十四条,本人认为可以被定性为中国证券市场乱象的万恶之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

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注会法第二十四条没有说出来,这一点公司法是这么说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德勤华永也好,普华永道也好,安永华明也好,这些“中外合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被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或明或暗地钦定为大型上市公司的“国际

审计机构”,但实际上就是一家注册资金可能仅为三、五十万元或数百万元人民币的小小的有限公司,是一个地道的中国法人。它们的外方及中方股东,凭借这样一个有限公司的机制,就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可能发生的执业风险,完全隔离在品牌持有人——境外的母公司之外。同样,中国数以万计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绝大多数也选择以有限公司方式设立,然后每年少几数百万,多则上亿地从证券市场中吸取资金,通过有限公司的机制,化为任何索赔或诉讼都无法触及的个人财产。

  有些自以为“精通时事”的人士看到上面一段,可能会轻蔑地摇摇头说:“人家美国的中介机构都时髦到‘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了,咱们村里直接搞‘有限公司’,岂不是更先进了一步?”

  事实上,即使在“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也就是中国最新版合伙企业法上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里,业务经办人及其他合伙人的责任也不是想当然就“有限”了。事实上,在“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之下,业务经办人,比如向

科龙电器提供审计服务的德勤会计师,如果执业活动中的确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股东受损,其应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对于经办业务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全体合伙人仍然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会法第二十四条根本没有认识到象德勤这样的机构一单审计生意就收费三、五百万人民的币,把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放低至三十万元。当然,注册资本对于持续经营形态的企业而言也不具有信用保障的意义,此处暂不讨论这个话题。但无论如何,一家年收入上亿甚至数亿元的企业,如果其属于以三、五十万元人民币注册的有限公司,每年的巨额收入均以分红或“报销”的方式进入股东的私人腰包,在股东受到侵害、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这些个人腰包里的钱无论如何是安全的。这就是为什么注会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的,也可以是有限公司的,而实务中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当仁不让地注册成为有限公司的原因。

  当然,这类有限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们,也非常喜欢挂羊头卖狗肉地在自己名片上或在对外宣传中自称“合伙人”。其中误导群众的滋味,那是相当地明显。

  这次诉讼,严律师无法把德勤的相关“合伙人”(其实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不能去查封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相关会计师个人的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子女教育经费,都是因为注会法的第二十四条:它使大把搂钱的注册会计师们,以“有限责任”的名义,将自己非法行为的风险,隔离在自己个人身家之外。在这种制度设计之下,“不做假账”其实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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