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治理是灵丹妙药吗 我们需中国版萨班斯法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3:28 每日经济新闻

  凌建平 祝裕 每日经济新闻

  主持人:

  在获得准司法权以后,中国证监会在行政编制上又下一城,专职的新一届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前宣布成立。据媒体报道,按照这一制度设计,今后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将交由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新体制将保证证监会的监管执法工作更加有效。

  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发育先天不足出现的各种毛病是国企改革、证券市场定位等的综合反映,其中突出的问题在于不是行政管理太少,而是行政管理太多,不是法治太少,而是严刑峻法的执行太少。在如此的情况下,希望通过隶属于一个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委员会,而不是借助巨大的司法介入治理证券市场,真能成功吗?

  大众评判台

  严海渊:最后不要违背了初衷

  首先我觉得相关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单独设置一个部门表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视,只希望最后不要违背了初衷。比如说触犯了法律的,就要用法律严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来代替法律法规,同时这个部门也应该配备充足的人力,一定要严格监管证券市场的各种行为。

  叶先生:贵在坚持

  中国股市的问题实在太多了,圈钱、套现、做假帐这些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证监会也处罚了部分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震慑作用,但这样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查审分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起到提高办案质量的效果,但我担心的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在这三把火过后,这些不法券商肯定又会找到空子来钻,所以,关键贵在坚持。

  陈晓:专职委员的成立势在必行

  这是一个信息主导的市场,投资者很难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基本上是靠信息来判断。因此,为了确保市场的高效运行,信息就必须具备高度的“信誉”。一旦信誉缺失,那么市场各方就不得不相互提防,隐性交易成本急剧升高,整个市场的交易活动势必走向萎缩,所以,行政处罚委员会成立能很好监督和处理这些事情。

  郝彬彬:查审分离是趋势

  成立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从而将主审委员会和审查对象置于平等的地位,是行政民主化的一大进步,其意义不在于调查专职化,而在于使行政处罚从程序上和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合法公正。但我注意到报道中提到“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主审委员只应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处理意见应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做出,如同检察院不能对案件提出判决意见一样。

  ◆沸点特稿

  我们更需要中国版《萨班斯法案》

  曹中铭

  执法不力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软肋。虽然证监会已经获得了准司法权,但在过往的实际操作中,不要说处罚了,就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委员都只是由各部门或是各派出机构的人员临时拼凑,其威慑力和权威性可想而知。此次证监会成立新一届行政处罚委员会,其成员由“业余”变为专业,转变为一支专职化和专业化的正规军,个中意义不要尚主席给我们解释,大家都很清楚。

  但专职的委员会虽成立了,对于是否真能成为清除中国证券市场黑暗的明灯,我觉得不能太乐观。其一,行政管理关键核心是人,作为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成员,在调查案件时是否做到尽职尽责,在处理案件时是否能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并要保持一贯性,至关重要。其二,行政处罚委员会毕竟是证监会的下属机构,如果寄希望于成立这样的一个委员会就能达到净化市场环境的目的,那无异于是自欺欺人的痴人说梦。其三,也是最关键的是,行政委员会代表证监会行使的准司法权,无论是调查也好,还是处罚也好,都是在“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不是真正的司法,如果因为有了这样的机构,今后出现重大诈骗侵犯股民利益的企业或者庄家,真正的司法机构反倒不受理了,那么,这个专职的委员会可能反倒成为证券市场严刑峻法的绊脚石。

  违规与利益向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它是特定市场环境下的特定产物。其实这也不是中国特有的情况。但是,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后,美国并没有采取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而是很快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范围之广泛、措施之严厉,对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来说其实是一场残酷的考验。这部被称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对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也为美国的证券市场开启了一个新的局面。事实上,包括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在内,都已感觉到这样一部法律的力量。

  所以我们不能一味寄希望于行政的力量,要真正搞好中国证券市场,我们更需要一部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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