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冰:股权激励的存在逻辑 两害相权取其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3:26 每日经济新闻

  徐冰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10月16日在香港透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出台,并详细介绍了其中主要内容。而日前,国资委和财政部也联合向地方国资委、财政厅(局)和各中央企业下达“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在新办法新措施层出不穷的中国,一个公司激励机制能够历经七年之痒,显见决策者和管理层的慎重。仅此也足以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牵扯面的深广,以及对社会公众心理的巨大冲击。个中原因并不复杂,在当前的中国,股权激励实际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公司激励机制,而进入到事关社会财富分配的深水区。因此,技术细节的争论,显而易见必然涉及公正公平等社会伦理话题。

  据媒体报道,此次《试行办法》的正式文稿,与此前的待签稿相比并无实质性改动,“只对极少数条款作了文字上的调整和修改”。这一方面表明,监管层对《试行办法》实际早应形成成熟的设计,权衡和评估实施风险和得失,应该是延宕的主要顾虑。另一方面也表明,此前对《试行办法》的种种争议,仍将继续存在。

  两个方面实际指向了一个问题,假如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改革中终究无法绕过的一个门槛,那么,是否只能在争议和风险中迈出那一步?

  这实在是一个典型的利弊得失的权衡,充满了尴尬和无奈。自然,如果等到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管法规全部健全并有效运作再来实施股权激励,显然更为“成熟稳重”。问题是,目前的发展状况是否留给我们足够的等待时间?而在一个不乏漏洞的规则之中开始股权激励,完全可以想见,会产生多少尽管有预见却又难以杜绝的问题。

  对于推进股权激励制度,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此前曾提出“规范起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原则。而此次《试行办法》,对激励对象以及激励程序也提出了“苛刻”的限制条件。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改革的逻辑必须是一致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必须与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一致,激励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在智力结构、内部机制等方面也都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这个意义上看,实施股权激励是完善治理结构、为企业奠定长治久安制度基础的一个很好的“抓手”。

  可这些原则与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老生常谈。股权激励面临的质疑,并不是公众认识不到其对于现代企业公司的重要作用。而是,“在目前的条件下”,股权激励会否成为一部分人的盛宴,同时又构成对另一部分人的合法剥夺?股权激励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非常直白:它如何证明自己,绝对不是那臭名昭著、却又实在是背了黑锅的MBO。

  而在理性的层面,我们也赞成所有有助于推进改革的思路与措施。对于在急剧变幻的社会中无法左右自己命运的群体来说,也许我们只能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自保原则,假如实质的变革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希望制度的设计可以将这代价减到最小,希望“苛刻”的制约真正形成有效的制约乃至惩戒———显然,这也许是公众支持某项改革措施的唯一理由,也是那项措施证明自己合理公正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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