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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机构吃小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7:3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 评论员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向分析师选择性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公开谴责。这是深交所8月份发布《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来,依照指引对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第一例。 对大多数人而言,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概念显得有些陌生。从定义上看,它是指上市公司在某些影响股价的实质性信息对外公告之前,有选择性地透露给部分群体,如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和媒体。众所周知,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但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的能力上往往存在差别,这种差别部分是由两者的知识差异造成的,部分则是由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的。此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向专业投资选择性披露有利于信息的消化,避免大量复杂信息涌向公众对市场造成无谓的干扰。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很长一段时间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现象在各国普遍存在。它的存在,客观上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为内幕交易创造了有利环境,近年来各国的监管者纷纷下定决心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推行公平信息披露。 以美国为例,尽管其股市运行相对规范,但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也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与之相关的内幕交易也始终未能完全杜绝。在本世纪初,股市泡沫的破裂,安然等公司丑闻相继曝出,其中不少丑闻都牵涉到选择性信息披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为杜绝这种现象,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公平披露规则”(Regulation FD),从法律上赌死了上市公司出于各种目的选择对象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的可能性。这一规则的面世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游戏规则,提高了美国市场公平信息披露的水平。 香港证券市场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并曾经出现过相关案例。2003年,香港上市公司新世界发展就曾涉嫌向分析员选择性披露盈利数据,在此事中,高盛证券的一位当事人遭到香港证监会的公开谴责。去年10月份,中海油公司也因公司财务总监在分析师会议上提前披露了有关财务数据、分红前景和关联交易资料而遭到香港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从各主要资本市场的情况看,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让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获取上市公司信息已成为共识。 我国股市由于历史较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息披露中的违规现象十分普遍,少数上市公司甚至利用掌握信息披露主动权的优势明目张胆地与各种势力相勾结,以达到操纵股价等目的。近几年来,随着监管的加强,这种恶劣的违法情形有了明显的改善,但选择性信息披露现象仍不在少数。一些公司为了增发配股得到机构投资者的支持,或者是希望股改方案能得到机构投资者的赞同,或者出于其它动机希望抬高股价,有选择性地向机构投资者和分析师透露一些“利好”,或者一旦出现利空因素时,提前向这些人作出预告。而一些上市公司在与媒体交流中,也出现了有意或无意的信息泄露,一些信息提前出现在非指定披露报刊中的现象也常常有之。凡此种种,使得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平披露水平成为当务之急。 深交所顺应潮流,颁布了《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在中国证券市场首次明确提出“公平信息披露”概念,这毫无疑问是落实“三公”原则的一次重大突破和深化,而此次依法对违规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再一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莫越选择性信息披露的雷池一步,越过必将受罚。 尽管已经有规可依,并出现了依法处罚的案例,但推行公平信息披露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公平信息披露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分析师提前获取部分信息见怪不怪,“选择性信息”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分析师的能力、地位和影响力。而机构投资者从选择性信息披露中所获得的信息优势也很少受到人们的批评和关注。推行公平信息披露,首先需要改变人们的观念,让其认识到这种习以为常的现象事实上是违法违规的。 另一方面,公平信息披露对国内资本市场还是新鲜事物,如何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还缺乏操作经验,很多公司违规可能是出于无意。如何既保证信息公平披露,又避免上市公司以此为借口而“三缄其口”,鼓励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补充性披露,是摆在监管者、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面前的一个大课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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