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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持打非高压 加大犯罪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0: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据报载,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刑事判决,即对利用一级半市场进行诈骗、把无投资价值的亏损企业包装成优质公司,并谎称将在美国上市,以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而实施犯罪活动的潘学成、韩枫,法院认定其犯有集资诈骗罪,分别判无期徒刑、没收财产60万元和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40万元,而同案犯张桃盛、宗丽群、金燕则被认定犯有非法经营罪,分别判有期徒刑8年,7年和3年。

  公允地讲,该案中这样的量刑,还是比较恰当的,从该案的代表性、先导性、群体影响度和对投资者带来的严重损失、对市场秩序严重损害而言,这样的判决并不算重。但如果从司法机关要介入一级半市场的治理,并且对这种治理起引导作用而言,罚罪匹配上还是可以研究的,还是有些罚轻罪重。

  尽管如此,这样判决的一个直接影响在于,面对其他在一级半市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就完全可以参考该案的法律思维与判决模式展开了,这应当是司法机关充分运用现有《刑法》条款的资源,介入一级半市场治理,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成果,这也是被称为证券市场专项治理“打非行动”的第一批成果,也是实践《刑法修正案(六)》有关条款的初步收获。

  但遏制与制裁证券犯罪行为,不能仅发挥司法机关的强力作用,也不能仅采用纯法律的手段解决,更应发挥广大证券市场投资者与参与者的作用,更应采用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对付之。例如,制裁方式除了剥夺犯罪分子自由乃至生命的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外,刑事罚金应当采取倍数罚、违法比例罚、惩罚性罚、赔偿性罚、奖励举报人罚,而非目前的定额罚、象征性罚、幅度罚,刑罚制裁的目的除警示作用、惩戒作用外,还应当具有威慑作用、恐惧作用,使违法犯罪人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才行。

  同时,人民法院面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的诉求,不应该也不能采取回避、限制、拒绝的态度,只有全面开放一级半市场股票纠纷诉讼案件的立案与审理,并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必要时可通过立法增加法律资源),化解市场争端与投资纠纷,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渠道,在诉讼方式上,应考虑采用共同诉讼乃至集团诉讼的方式。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自诉制度,应当允许投资者(受害人)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维权,而不只是由公安机关追赃、退赃代替民事诉权了事,应当在提高证券犯罪刑事诉讼案件的及时信息披露外,还应考虑拓宽刑事自诉范围,调整公民刑事诉权的理念,提高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刑事诉讼的参与度。

  同样,加强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者教育也应当放到重要位置上,许多一级半市场投资者可能也是目前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有些人对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及其投资风险有所了解,但很多情况下对一级半市场及其投资风险却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另外又有相当多的人并不是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这时,这些人可能对一级半市场及其投资风险更是毫无了解,犯罪分子说什么,他们就可能听什么、做什么,最后则导致局面不可收拾,特别在国际性投资上市的诱惑、蛊惑、怂恿与欺骗下,知识、经验、理智与判断全无,只有上当一条路了。

  对此,有关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机关与地方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投资风险教育的责任,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信息发布、政策劝导、社区交流与信息沟通渠道,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实施投资风险教育,引导并孵化其投资行为,保护其投资热情,建立防范犯罪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使

资本市场更加有序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加安全有效。如有必要,笔者建议,可否考虑成立非盈利性的投资者投资风险教育机构,如基金会等,使投资者投资风险教育机制化、长效化。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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