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券赔偿官司打出新动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10:4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蓝田股份(生态农业)的虚假陈述曾炮制了股市的神话。现在,武汉中院终于对蓝田股份案作出了公正的一审判决,然而,蓝田股份案的意义,还远不止该案本身,它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启示之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将重新进入活跃期。2004年-2005年间,与证券市场熊市、证券市场投资信心的沉寂相适应,证券民事赔偿出现了一个沉寂期,表现为: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对共同诉讼设置种种障碍、让诉讼标的大打折扣、地方保护主义兴风作浪等等。到2006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牛市的到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也重新进入了一个活跃期,表现为: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科龙电器案的立案与现已达63人的维权团的形成、银广夏案的和解、东方电子案的股改方案通过及即将展开和解协商、以及今天的蓝田股份案的判决,都是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与投资者维权将得到进一步完善的信号。

  启示之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在蓝田股份案中,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等八名被告被判决为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让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在证券民事赔偿发展进程中是第一次。目前,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虚假陈述案的被告,其中14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判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却是首次。而更进一步的启示在于,虽然《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有规定,但蓝田股份案却使之明确,即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只要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其就可以作为被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其向法庭自我证明清白,或承责或免责。所以,蓝田股份案的判决,对科龙电器案中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或有借鉴意义。

  启示之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般情况下,在虚假陈述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应面对的是审计责任,根据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会计责任是先手、审计责任是后手、后手不能代替先手的实际情况,这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赔付责任应当是部分共同赔偿责任,但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却比较粗,公允地讲,科龙电器案中德勤,实际上是审计责任而非会计责任。而在特殊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知道并放任上市公司造假,或者参与并合谋造假的,则应承担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这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赔付责任应当是全部共同赔偿责任,在蓝田股份案中,会计师事务所一开始就参与包装上市,故其应承担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会计责任。有鉴于此,法律与司法解释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作出细化的规定,如最高赔付比例和赔付责任范围等,也应防止会计责任方故意转嫁法律责任的行为。

  启示之四:建立证券市场代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蓝田股份案中,由于上市公司退市进入三板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披露应披露的信息,导致瞿兆玉等人被提起公诉、被判刑的情况在很久后才为投资者所知悉,两年的诉讼时效由于披露不及时使许多人不能知晓而丧失胜诉权,对此,监管机构若再处罚一个退市及濒临破产的企业,实际意义不大,但从中可以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即建立证券市场代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应当对像生态农业那样的问题严重、需要特别关注、自身运营及信息披露能力不强的企业,若其不及时、全面地披露信息,则代为强制信息披露,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启示之五:应当依法追究包装上市的责任方。蓝田股份案中,存在包装上市的问题,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责任,但这还不够,包装上市出谋人、策划人、责任人及机构(背后是地方保护主义)并未得到追究。我觉得,上级行政监管机关应当对包装上市出谋人、策划人、责任人及机构追究行政责任,予以公开处罚,而不是判几个瞿兆玉、赔股民几个钱就够了,从道义的角度看,包装上市出谋人、策划人、责任人及机构应当公开道歉并筹措赔偿款项作出“良心赔偿”。当然,蓝田股份案判决生效后,若被告们无力偿付,原告投资者应当高举《破产法》大旗,向有关法院申请对蓝田股份(生态农业)的破产。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