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两年内遭公开谴责两次应退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10: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今年以来37家公司被公开谴责,权威人士建议两年内遭公开谴责两次应退市

  证券时报记者 刘昆明  

  本报讯  昨日,又一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这是今年以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第24家公司。而上证所今年以来公开谴责的公司也达到13家。权威人士建议,如果上市公司在24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的公开谴责,可以考虑让其退市。

  公开谴责“五花八门”

  在深沪两市37家被公开谴责的公司中,除11家公司是因为未及时披露年报和季度报告被公开谴责外,其余26家公司主要因为大股东违规占款、上市公司违规替下属子公司及其它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涉嫌财务数据造假、发布虚假公告、重大事项隐瞒等。

  这26家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有15家公司被控股股东违规占款,但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有的甚至在财务报告中也未有任何反映。这种现象还存在于上市公司违规替下属子公司及其它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这15家公司所占款项都在亿元以上,占上市公司上年度未经

审计的净资产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166%,而且除了使用担保贷款这种方式,有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甚至直接挪用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值得关注的是,出现控股股东违规占款的公司同时还伴有财务造假的嫌疑,比如某公司在2004年年报披露的“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和“违规担保总额”项目披露的金额均为0,但根据交易所调查的结果显示,实际金额分别为1.15亿元和4.12亿元,该公司还在2005年故伎重演。另外,有8家公司对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隐瞒,比如对相关经营资产停产、重大关联交易隐而未报;有3家公司发布了虚假公告,5家公司发布的业绩预警公告严重滞后。

  公开谴责两次应退市?

  对于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成为家常便饭这一现象,分析人士认为,公开谴责是一种很好的道德处罚方式,但处罚的效果相对较弱。不过,公开谴责成家常便饭的情况或将得以改变。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则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严厉的刑事处罚面前,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有权威人士还建议,要使公开谴责不再成为仅仅是道德上的处罚方式,应该对受到公开谴责的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理,比如如果上市公司在24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的公开谴责,可以考虑让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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