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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李宏:择善而从输入萨班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10:0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宏

  “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管控流程近乎严酷的“拉网式”法律眷顾,向来被我国投资者引以为监管者铁腕治市的法律样板,新近财政部启动企业内控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以及近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消息,使得普通投资者对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出台陡然变得乐观起来。

  根据相关报道,拟议中的中国版萨班斯法将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治理的基本要素、原则和治理框架;投资者权益以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良好的内控配套立法体系和运行良好的执法体系三部分。而这其中又以良好的内控配套立法体系和运行良好的执法体系建设最为重要,正如美国立法者在萨班斯立法之初所说的:没有铁血的(法律)制度约束,在巨大利益面前,没有人会自觉履行信托责任。

  换言之,市场信用首先是法律信用。事实上,迫于此前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企业内控失控情势,中国版萨班斯法案早在几年前就在监管当局的筹划酝酿之中。只不过,建立何种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企业内控体系和治理框架,以及如何有效控制企业内部风险而不致过分增加企业成本,一直是中国证券和相关监管当局难以“落笔成案”的悬疑。此番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定调企业内控标准制定,看来相关监管当局对通过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内控水平已形成共识,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出台大局已定。

  既然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立法目标已定,那么剩下的就是如何成案了。与美国有一整套的萨班斯法案配套法律体系不同,中国当下关于公司治理和外部监控的法律文本还非常单薄,执法水平也并不令人满意,譬如证券市场缺乏集体诉讼制度,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没有汲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不畅、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刑法》对高管违背信托义务和明显损及公司利益的行为处罚仍较美国萨班斯法案为轻等,所有这些都将大大影响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制定进程和制定后的实施效度。

  当然,美国萨班斯法案作为世界资本市场上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监管法案,有着具体的国情,某些以美国司法制度为背景的制度建设并不都是必要或科学的,譬如其严苛的404条款如果在相关条件不成熟时就硬搬入中国的内控制度建设中,从长远看,其不仅不会得到有效的遵守,而且在经济上也将损及中国上市企业的

竞争力。因而我们在学习并制定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中,应根据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有所取舍,而不是不切实际地创造所谓条件以便“照单全收”。特别是在司法保护程序没有进一步完善修改的情况下,单方而不是多方联动修法的结果将严重危及资本市场上最为珍视的法律信用。

  作为中国监管当局加强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建设持续努力的一部分,此番艰难启动以加强企业内控和

会计师事务所内控为中心的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立法程序,标志着中国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已经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中国证券市场以强化市场主体内部风险控制为中心的基本制度建设又开始向前跨步。尽管现在看起来,这一步将跨得非常艰难。

  (作者单位:北京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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