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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奥法案棍棒之下 打出好的公司治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8:5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评论员

  在美国本土上市公司CEO、CFO们去年“头痛”之后,现在该轮到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的高管们焦头烂额了。不为别的,因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美国海外上市公司宽限期已到,7月15日就开始正式生效了。这部被美国总统布什称为“自罗斯福时代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矛头专指华尔街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严刑峻法,以期
恢复投资者因安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而失去的信心。

  美国上市公司高管之所以谈“萨”色变,最主要的是这部改革法案极其严苛,对公司治理稍逊地区的海外上市公司高管而言,水土更不服。该法案中的404条款更是可以用“残酷”来形容。残酷之处何在?简而言之就是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的,CEO、CFO除了退还任职期间的报酬外,将可能面临最多500万美元的罚款和20年刑期的监禁。一句话,上市公司的CEO、CFO是天天提着脑袋在上班,而且稍有不慎,干了等于白干。

  “萨法”的罚款之多、刑期之长、责任之重,颇有点继承中国古代重刑主义衣钵的味道。以“立木赏信”而闻名的战国法学家商鞅,是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思想第一人。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因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所以,商鞅视重刑为治理国家和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有了商鞅、慎到、申不害这些前人的思想做铺垫,后来的韩非将重刑主义加以完善,成为当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非常痛恨“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的“仁义道德”思想,在他眼里,对违法行为施以轻刑,就会出现“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的不好现象,该惩处的一定要惩处,而且要重惩,才能达到“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的良好效果。      

  美国股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开始牛气冲天,但市场繁荣久了,监管者对很多事情难免会麻痹大意,同时“老鼠”对“猫”也有了一定的免疫能力。到了2000年,安然、世通的高管终于将美国

资本市场捅了个大漏子,美国股民对监管的信心也因此降到了低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为重树人们的信心,除了让安然和世通丑闻中的作奸犯科者将牢底坐穿外,美国国会即时出台了“萨奥法案”,其目的在于重建华尔街在全球资本市场的信用。

  在商鞅变法的过程中,很多刑罚措施在当时看来严酷得背离人道,比如知道违法行为却不检举揭发的要处以腰斩,藏匿违法的人要与战场上缴获的俘虏同罪。虽然这遭到了很多人的非议和责难,但商鞅顶住压力推行不误,结果在变法十年后,当时秦国人人视国法如神圣, 民无私斗,官无贿赂,商无欺诈,工无作伪,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史记》云:“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候毕贺。”“萨奥法案”也有类似情况,一些条款照常理看来简直是“不可理喻”,其中的404条款根本不像是股市中常见的声明承诺,更像是CEO、CFO们要为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人身担保”,所以抵触情绪也是不小,华尔街甚至为此流失了一些上市资源,特别是长期以来法治环境较差的一些海外企业因对该法心存畏惧,担心受罚而另投别处,但美国立法者并未因此动摇。该法在美国正式实施以来,投资者重新恢复了对股市的信心。随着该法7月15日开始对在美上市的海外公司生效,威慑力将覆盖全部在美上市的企业,可以预料的是,华尔街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老大”地位将会因此而更加稳固。

  “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在维护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法律信仰方面,“萨奥法案”的出台实施可能会面临暂时的痛苦,但从长远看却对市场健康发展有利无害,而这,也正是华尔街从百年前“人类本性堕落的大阴沟”,成长为今天全球资本市场翘楚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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