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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行为难逃严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1:4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刑法修正案(六)》里涉及证券市场犯罪的制裁条款甚多,其中,有专门针对操纵市场犯罪及其制裁条款的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有关制裁操纵市场行为的内容。

  《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市场作了归纳,“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在原《刑法》第182条中缺少“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这一规定。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在《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了这一规定。应该说,这一条款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过去有人到边远地区以区区几元的价格,向老百姓购买成百上千张身份证,开立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然后,在这些账户之间进行新股申购或证券交易;又例如,有些自称证券专家的人,或者证券咨询公司,以大量接受委托方式或吸收会员方式等,在这些可控的账户间,无论价格适当与否或委托人有否损失,都买卖一些特定的证券。这些都是一种操纵市场犯罪的手法,其本质是自买自卖。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93年至今,因操纵市场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并不太多,只有29件。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有19件,大多数发生于1996至2001年间。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李某操纵苏三山股价案,中国

证监会作出的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操纵郑百文股价案;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有10件,均发生在2000年后,第一起操纵市场刑事制裁案例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价案。至今没有任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被成功提起的案例,2001年间,曾有多位投资者以亿安科技操纵股价为由提起民事赔偿,未获法院受理。

  其它比较著名操纵股价案例有:操纵苏三山股价案、操纵琼民源股价案、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操纵中科创业股价案、操纵

东方电子股价案、操纵徐工股份股价案。2005年发生的操纵股价案有德隆系企业操纵啤酒花等股价案。应该说,这几年操纵市场犯罪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有加剧的趋势,查处或制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远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因此,《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后,为进一步打击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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