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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是镣铐也是保护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13: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刘建位

  2006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明确要求保荐人均应当对所有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继新修改的《证券法》对保荐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之后,《准则》是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准则》将成为衡量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
信的基本标准。

  《准则》要求尽职调查的范围之广、项目之细,是前所未有的。前一段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要求,而《准则》的出台意味着监管机构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并加重了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

  尽职调查是形成一切保荐文件的基础,是保荐业务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保荐制度实施不到半年,先后出现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九发股份配股申请材料存在一系列问题等严重事件,究其根源,皆因保荐人未能在尽职调查中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准则》的出台为监管层从源头上加强对保存人的监管以及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保证。

  《准则》规定,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进行独立判断;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总而言之,保荐人对专业意见及非专业意见都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2003年5月30日,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有关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咨询文件》,要求保荐人必须对上市资料的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按照文件中“职责”的规定,上市申请与招股章程分别由“专家部分”与“非专家部分”组成,券商不仅要对“非专家部分”负责,而且还要承诺“专家部分”的真实性。 这点当时引起了市场争议。

  客观而言,通过尽职调查保荐人可以承诺“非专业意见”的真实性,却很难保证“专家意见”的真实性。从权限上、从能力上保荐人都难以过问和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而且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应当由其自己负责,由保荐人负责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国外证券市场上如安然等许多上市公司的丑闻,大多是会计师等专业意见出现问题,也有很多是发行人故意隐瞒,保荐人很难承诺其真实性。即使承诺也并不能保证虚假披露现象的再次发生。

  但是从情理而言,保荐人是整个发行工程的总导演,其它中介机构只不过是一些类似于化妆、灯光等配套的服务机构而已,就像总导演必须对影片的最终质量负责任一样,保荐人作为发行项目的总负责人,必须对发行项目负第一责任。保荐人是股票的销售商,投资人购买的股票出现了问题,就像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一样,第一个要负责的肯定是销售商。保荐人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调查,用自身的能力尽最大努力把好关,当然是情理之中的义务所在。

  证监会对于尽职调查如此严格地监管,保荐人势必尽心尽力地调查,但这肯定造成上市成本的增加。按照原先的惯例,保荐人通常无保留地相信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准则》出台后保荐人会对发行申请人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采取怀疑的态度。一旦发生怀疑,保荐人必须进行额外调查,相应会付出许多人力、财力。保荐人肯定会将这些增加的成本通过提高收费转嫁到发行人身上,导致发行成本的增加。

  当然,严格监管能够从源头上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对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信任程度,那些优秀的公司反而能提高筹资额,保荐人也能为自身树立更好的信誉,有利于其长期发展。《准则》的出台,在给保荐人戴上紧箍咒的同时也为其系上了一条保险绳。《准则》规定,保荐人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未来发行失败和发行人出现虚假披露时,肯定会导致相关的诉讼。那么保荐人如何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呢?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保荐业务的质量,监管层出台《准则》严格监管规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可谓是煞费苦心。监管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荐人的自觉执行。保荐人在任何时候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为了自己的安全都要一再追问:我尽职调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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