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畸形证券发审制 股市重塑价格机制是关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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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7:50 财经时报 | |||||||||
“五一”前后,中国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同时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中国股市停顿一年之久的新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可能很快启动。尤其在股改公司市值已占沪深股票市场总市值七成的背景下,重启股市融资功能势在必行。 目前,证监会已经敲定“新老划断”的总体安排:一是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
然而,解读“两个管理办法”,通篇对于市场价格体系如何形成并无详细描述,仅有“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等字眼。 客观地看,新股发行采用询价制度后,公司筹资额会依据询价结果而定,事前硬性规定筹资额上限的做法已被清除。这样的变化,决策者值得称赞。 但是,通篇解读“两个管理办法”,人们可能会嗅到一些异常的味道——对一些关键问题的表述总是躲躲闪闪,羞答答地掩饰过去的错误。比如,市场机制的核心——定价机制,仅仅通过“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加以表达,似乎不够透彻,也不够明确。 实际上,中国股市曾经为投资者深恶痛绝的,是定价机制严重扭曲背景下的圈钱和掠夺。如今,全流通终于实现了。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终于为规范市场定价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可是,股价与净资产值的关联性目前好像依然如故,仅仅一个“筹资额可以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并未切断股价和净资产之间的关系,好像股价天生就不该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市场哪有这样的规矩,这样的定价认知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我们认为,不彻底扭转股票的定价机制,尤其是彻底切断每股净资产值与股价的关系,对中国股市的未来就没有好处,它同样会扭曲全流通背景下的股票价格形成。 或许,证监会在股票定价的问题上不敢多做表述,原因在于对国资委关于国有股股价相关表述的错误理解。但是在我们看来,“国有股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的说法,完全可以被理解为“国有股价格低于净资产,我不卖”——仅仅是国资委寻求满意价格的方式,而并非股票定价机制。 上证综指突破1600点后,多数人或许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已然成功。但我们不应忘记,改革绝不仅仅是将非流通股转变成流通股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必须借助这一机遇,重塑价格形成机制。这才是根本所在。 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两个管理办法”对于畸形证券发审制度没有做出有效的改变。 也许,在中国股市建立有序的交易形成价值的机制,会使许多习惯于过去的人出现暂时性的不适。但是,股改的代价都付了,还有什么比它更大的代价? 我们希望,股改能够成为市场真正规范的开始,而这需要管理者,对一切不规范的现象和行为大胆说“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