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事件不是个案 市场诚信需律师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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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01:29 第一财经日报 | |||||||||
曲峰 日前,“科龙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源自律师志士、中小股东及业界人士,对于科龙电器、德勤的质疑。其中尽显证券市场和谐健康发展之问题所在。诚信体系不匹配是关键 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与侵权者获得不当利益,似乎一直被认为是市场矛盾焦点。科龙
事后救济与维权律师 保护投资者权利,是立法的重点,笔者总结认为,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事前防范,第二是事后救济。笔者曾一度强调的“股东话语权”包括表决权、建议权、质询权和新《公司法》规定的提案权,这便是事前防范权,目的在于尽量全面掌握投资信息,追求投资收益的预期。当上述权利仍不能制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或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而给投资者股东造成损害的,当然可以利用股东权利(包括事前防范权)设法补救,乃至主张民事赔偿、控告违法行为等,这便是“事后救济权”。如果“事前防范”尽善的话,则根本不会出现“事发”、“事后救济”之说,如果已经“事发”,那么“事后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比如,当年的银广夏、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案例和当前蓄势待发的科龙电器索赔案,都是“事后救济”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所以,两项权利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构成了保护股东权利的立法核心,也是构建证券市场诚信体系的重拳之一。 我想所有的投资者,在当初购买科龙电器股票时,没有一个人能想到日后将要提请诉讼来主张损失赔偿,“维权律师”锁定了市场焦点,无一不是站在维护股东权益的出发点。上市公司或者中介机构应当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维护证券市场有序、维护股东权益,也是律师的使命和责任。对市场而言,则相当于社会监督的“专业使者”,更能为健全诚信体系树立典范和警示效应。 维权方式多样化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受损害的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在股东权利上完全平等,从“事后救济”措施来说,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根据《公司法》第98条以股东的身份主张质询权;第二,根据《公司法》第103条,即以持有3%股权的股东身份向股东大会提案;第三,间接起诉,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即持有1%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即在间接诉讼行使障碍时,导致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直接起诉。第五,民事赔偿诉讼,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计算实际损失主张民事赔偿。 可见,“科龙事件”仅是冰山一角的个案,但不论如何,新《公司法》将为保护股东权益开创历史先河,也为指引公司治理、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做了必要铺垫。机构投资者的冷静,也许是暂时的,也许是另辟蹊径,终究一天会拿起权利打破沉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