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实名 执法最关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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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0: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宋一欣 在近日的“G中百举牌事件”中,孙晨系列非实名账户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据媒体透露,开设在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营业部的“孙晨”系列非实名账户在G中百被举牌前有神秘资金注入,大量增持G中百;举牌前日,“孙晨”系列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向举牌者抛售。这种假非实名账户呼风唤雨的做法引起了市场关注。
很多用于投资炒股的账户并非实名,这在中国股市是个老问题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早期,证券账户非实名化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然开户都是用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但是这些证件的取得相当多的是向从来就不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手中购买所得,而愿意出让身份证的人根本就没有遵守《身份证管理条例》(现在为《居民身份证法》)的守法意识,结果就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者利用购得的身份证开立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此通过申购新发行的股票或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以牟利。更有甚者,居然还借这些账户在证券市场中实施购并和举牌、呼风唤雨且手笔甚大,当然,也不能排除其背后可能存在的操纵市场的动机。 同时,某些证券登记公司的代办机构对相关证券登记规定视而不见,允许代理人以身份证复印件开户,有些身份证复印件的取得还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某些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经纪机构同样对相关证券交易经纪规定置若罔闻,这样,许多违法违规者就有了从容违法违规的空间。说到底,这一切都是“利”字当头,但其后果却是号称7000万的中国股东帐户出现了水分。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该法规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为解决证券账户实名化问题提供了契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行政监管机构解决证券账户非实名化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解决证券账户非实名化还必须面对下列问题。 其一,实施证券账户实名制重在执法。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违法开立证券账户、违法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法开立和违法使用证券账户提供方便的机构也进行查处,发现问题后,应当没收其非法营利所得;如果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根据《证券法》、《刑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所以,执法是关键。 其二,对违反《身份证管理条例》或《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也应查处。对于非法购买身份证或向他人借用身份证以牟利的人员和机构,以及在明知的情况下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借予身份证的人员,应当结合《居民身份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加以查处,应当让这些人为其违法行为“买单”。在不知情或冒用的情况下,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人员,应当赋予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者责任的权利。 其三,对已经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进行疏理。这是一件工程量很大的工作,但是,为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这一工作应当做而且必须做,比如可以结合股民实际居住地、委托人情况、二代身份证换证、几年不运作等因素,加以对比、疏理和甄别。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