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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股东:没有牙齿的狮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 15:31 中国经营报

  作者:马光远

  在股东的诉权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无论管理层在制度层面多少“利好”,构建多么精巧的公司治理,都是缘木求鱼之举。

  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法院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并没有出乎人们的意料。法院不
受理的依据是高法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市场反应平淡,只有不服输的律师仍然在努力:一方面通过媒体向股民征集代理权,一方面组成庞大的律师团,准备等证监会一旦做出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决定,就采取更进一步的司法行动。

  法律的灵魂在于权益的保障,而股东诉权则是法律的牙齿。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侵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在股东和公司高管及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利益对抗的时候,就需要法官居间裁判,这也是WTO所确立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如果没有诉讼的最后决断,公司治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因会计等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了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就这点而言,200年前《拿破仑法典》的规定实在是伟大,其第四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中国证券市场,从亿安科技、大庆联谊、银广夏到今天的科龙,法院对股民的合理诉求无一不作壁上观。 “司法之墙”成了股民维权最难以逾越的鸿沟。在主流的或者官方的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股民,要么“用脚投票”,选择离开股市,要么诉诸非理性的私力救济。

  罗尔斯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尽管新《公司法》、《证券法》大大张扬了公司的可诉性,并新增加了15种之多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然而,这些规定要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统司法解释,只能面临“法律失灵”和边缘化的命运。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做出的关于证券欺诈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新修订的“两法”的实施具有很强的“挤出效应”。于是,在股东的诉权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无论管理层在制度层面多少“利好”,构建多么精巧的公司治理,都是缘木求鱼之举。

  需要强调的是,科龙股东诉德勤不幸发生在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的“元年”,这无疑给那些对“两法”抱有很大希望的股民浇了一盆冷水,打破了他们心中的最后一丝幻想,其负面影响之恶劣不言而喻。哀莫大于心死,科龙股东对律师征集代理权的淡漠,市场对事态的平淡反应都表明:如果司法一如既往地对股东的诉求不予回应,对股市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律师界高调介入也是基于这种判断。这一次,法院无疑是在和中国股市的前途做生死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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