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无救济 小股东起诉会计师法律之路难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9:4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李季先 日前,科龙小股东起诉德勤的案件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电文——《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裁定不予受理,这个曾引起人们厚望的小投资者起诉会计师维权之举遭到了暂时的挫折。
一直以来,起诉给问题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让其为自己的工作过失或故意诈欺行为埋单,就是投资者的梦想。因为起诉会计师不但可以让相关会计师“过当其罚”,客观起到净化资本市场的作用;更为直接的是,可以让投资受损的投资者在问题上市公司之外,找到另一个为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者。但这个梦想却一直受制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真正变成现实。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特别是《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进一步扩张,让投资者看到了起诉违规会计师,使其承担审计责任的一线曙光。不过,本次小投资者起诉德勤被一审人民法院依据一部出台于5年前的司法解释,裁定不予受理,这无疑是当头给投资者泼了一盆冷水。显而易见,问题的复杂性远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要想仅凭一、二部法律的修改就可以通盘解决问题,那只能是梦想。起诉会计师仍有很远的一段法律之路要走。 实际上,鉴于新的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直接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迟迟未予出台,而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此前出台的《会计法》对此规定的又过于原则,尚需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项诉权的行使路径进行司法释明。因此,2000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明文电传《通知》仍然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通知》裁定德勤案不予受理,也是有法可依的,并无显著不妥。 再进一步说,即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公司法》这次立了案,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又能如何呢?且不说,我国关于会计师的信托责任本来就存在争议,单就追究会计师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分担问题来说,譬如会计师是履行职责,还是进行违规操作;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与会计师的不实会计报告存有因果关系等,就存在许多盲点和法律争议区,亟需新的配套规则出台,以便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而这,显然也需要时间。 当然,有权利却无救济,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进程中的遗憾。尤其是对于本来就在资本市场中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我们甚至可以用悲哀来形容。作为普通的投资者,我们理解法治的实现需要时间和过程,但只是不要太久。毕竟,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这是颠扑不破的法理。所谓的法律遗憾,应该是暂时的,其绝不能成为相关部门长期立法执法行动迟缓的托词或理由。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