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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获准司法权 如虎添翼还是芒刺在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0:21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每经评论员

  证监会接受了从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让度的部分准司法权。这一借鉴自世界上最严格的证券市场的措施,目的是提高证监会的权力,以加强证券市场的执法效率。

  近日证监会颁布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是对准司法权的落实。由此,困扰中
国证券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效率问题,将能得到大幅缓解。证监会在如虎添翼的同时,还应该有芒刺在背的感觉。道理很简单,责任与权力对等,当证监会拥有更大的权力时,与此相对应的是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并以诚实而有效率的监管说服大众,将准司法权让度给证监会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笔者曾撰文指出,对于

证监会获得准司法权,不应给予过高的期望,因为证监会并不会脱离现实,他有自己的历史生存路径,指望证监会一夜之间成为冷面包公无非是青天情结作祟,只会迎来又一次失望。

  从证监会成立至2005年6月底,共公布了438个行政处罚决定,涉及536家单位、1066名个人,这一力度显然与中国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的密度不成比例,因此无法取信于业界及普通投资者。事实上,在银广夏、

南方证券、深发展等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中,证监会本身的效率以及所受到的掣肘都曾屡受质疑。

  如果说以前还有缺乏准司法权作托词的话,那么,自获得准司法权的那一刻起,证监会已无可回避。不过,从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冻结、查封的程序,效率能否得到保证,还应存疑。“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其间既要与法律部门协调,也需要行政上报的过程,只要对既往行政效率有所了解,很难对这样的程序安排有太大的信心。

  更让人遗憾的是,此次准司法权仍未摆脱重刑事、轻民事的窠臼。《实施办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查封程序后,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只有一条“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轻描淡写,是否属于宽于待己?

  从条款安排上看,证监会是想以严格的程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率,但是,事后的追究与民事赔偿才能让经办者对法律和他人财产心生敬畏,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不责之以与权力匹配的责任与义务,只能让经办者产生轻慢心。证监会的多次处罚并未对市场形成震慑,上市公司与券商大面积违规,就与忽视民事赔偿有密切关系。

  如为节省执行成本屡屡启用罚款制度,但罚款数额畸低,对受罚者无异于隔靴搔痒。ST啤酒花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而投资者因此受损达22亿元之巨,两者相差3666倍。这样的案例甚至会对潜在的违规者产生反向提示,即便被抓了也没什么了不起。如今证监会的惩罚渐趋严厉,但与网易甫上市,因无意中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忽视民事赔偿,而代之以严厉的行政监管与准司法权,要害在于将投资者的追诉权改头换面变成行政部门的处罚权,行政权力与法律孰轻孰重的关系并未理顺,这使民众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也养成了一切责任皆应由政府承担的惯性。很可惜,证监会的办法仍然没有让我们看到尊重民事权的火花。

  要让证监会执法既有效又审慎,利益受损者的民事追究恐怕是最有效的武器。当然,这不仅适用于证监会,一切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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