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选择上市地不能企业说了算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0: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周到 随着H股市场的日益壮大,应否让企业自由选择上市场所,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易宪容先生最近说“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去判断哪家企业应去哪上市”,更使这个问题变得火上浇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注册地在境内、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中国上市公司。截至3月15日,我们有包括A股、B股、H股、S股在内的上市公司1471家。其中,境外上市公司有:纯H、S股上市公司92和1家,A+H股、A+S股上市公司29和1家。 实际上,即使中国政府放行,易宪容所希望的企业自由地选择上市地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上市公司没有一家在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以外的海外证券交易所挂牌。所谓的“N股”,也不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而是美国投资银行以接受托管的中国公司股票为基础,所发行的存托凭证。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虽也接受外国公司挂牌上市,但上市条件较美国国内公司更为严格。显然,美国证券市场并不让外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外国企业也不能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结合上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休想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因而也不能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中国并没有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有让外国企业在华上市的承诺。国际社会对此也无异议。中国、美国禁止或限制外国企业来本国上市,主要原因之一恐怕是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形下,出于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的考虑。 限制证券交易所之间不必要的竞争,是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成果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期以来定位雷同、功能重叠。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后,后者不再安排大公司上市。这更有利于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像中国这样不止一个证券交易所的情形,在多数国家并不存在。这表明,一般情形下,企业不能选择上市地,恰恰是国际惯例。而以H股为主的境外上市,又混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与香港交易所创业板的功能差异。 支持企业的海外上市,不能以牺牲境内投资者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代价。2003和2004年,92家纯H股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是1238家纯A股公司的1.63和2.47倍,121家全部H股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是1354家全部A股公司的1.34和1.77倍。2004年,全部121家H股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比1354家A股公司总体水平高出53.07%和110.46%。其中,92家纯H股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比1238家纯A股公司高84.89%和177.81%。H股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高于A股公司,是低溢价发行股票的形象写照。由此引起的A股市场投资价值降低、国有资产流失、民族经济安全等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站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战略高度看,站在社会长期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必须反对中国上市公司重心外移。在境内股票首发工作未能恢复之际,我们更要防止优质企业的外流。政府没有义务判断企业应该去哪里上市,但却有权力规定企业不在哪里上市。至少,在对海外上市出现争论之际,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适当放慢相关企业海外上市的步子。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