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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破产启示:司法破产将成券商退出渠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04:44 深圳商报

  24日,当地法院的一纸公告让佳木斯证券、大鹏证券破产案浮出水面。此前,虽有大连证券开法院受理券商破产案的先例,但佳木斯证券和大鹏证券却是券商综合治理开展以来的首批破产券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指出,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是今后一个时期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对于除有重组可能以外的其他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主要处置方式。

  行政处置与破产关系密切。对高风险券商的行政处置与破产清算是券商综合治理过程的两个阶段。二者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

  

证券监管机构在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券商采取关闭和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后,往往还要做进一步的处置。如通过托管、接管的方式完成客户及证券类资产的转移、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如有可能,还可以进行行政重组。上述人士指出,其中,对券商客户及证券类资产的转移、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关系密切。“这些属于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一些前置问题,要在行政处置阶段解决。”

  券商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行政处置期往往时间较长,这时无论是接管组、托管人,还是清算组都负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保全公司的资产,这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因为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与普通企业破产案件,在受理条件方面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会就案件受理达成不成文的共识。比如除破产法律规范要求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外,还有如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收购工作基本完成,职工已经安置或有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在行政处置期间没有不当处置资产的情况,移交公安机关专案组收缴的资产、账簿,地方政府要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案等。

  我国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立法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出台。因此,业界人士认为,破产程序进行时,要考虑到我国目前对证券公司破产中的特殊问题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中的原则规定解决证券公司破产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对国家相关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法院一般应予珍重,以确保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在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还有相当多的实体问题尚未得出结论,如证券公司破产时委托

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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