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德隆唐万新更要检讨金融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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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7:20 东方早报 | |||||||||
早报首席评论员 李巨微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今天,备受关注的德隆大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德隆系三家法人被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唐万新等7名自然人被控三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外,还涉嫌挪用资金。
此次检方未起诉金融诈骗类罪名(刑期上限为无期徒刑),唐万新等人被判定有罪,获刑很可能不会超过十年。不过,即使相信唐万新等人所作所为未构成金融诈骗类犯罪必须要件,就德隆案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而论,无疑远远超过“南德牟其中案”、“无锡邓斌案”等大案。此次武汉市检察院起诉书叙述,德隆系控制的六家金融机构从2001年6月5日到2004年8月31日,共变相吸收公共存款45002亿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达172.18亿元! 在此指出唐万新等人造成社会财富所损失与可能获刑范围的“反差”,并非着眼于他们个人究竟该接受怎样的惩处。道理上,我们认识到,遏制经济犯罪重在完善并执行经济制度,刑罚震慑有一定作用,效果却无法高估。 突出德隆系对社会所欠下的巨大“账单”,第一个目的旨在驳斥一段时间以来,为其评功摆好的有组织迹象明显的舆论造势。防止第二个德隆现世,厘清围绕它引起的是非混淆或许更重要。 自2003年德隆系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以来,一些人一直为其大肆吹嘘。直至本次审判前,还有“唐万新没有把一分钱放入口袋”、“可惜他的产业整合理论受制国内现实”之类说辞见诸媒体。必须指出,这样的舆论造势在事实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逻辑上是显著荒谬的,属于对社会基本是非标准的践踏。 对德隆及骨干成员犯罪调查证明,其貌似庞大的体系全靠资金链支持着,所谓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同低级的非法集资没有本质区别。产业整合,“金融与产业相互支撑、互为犄角”不过是用作恶意占有社会财富的借口。 尤其需要重视的是,计算显示,德隆系在操纵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新疆屯河、合金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价格上共获累计既得盈利高达9861亿元(新浪财经注:原文如此),这些钱的去向无账可查。对于唐万新为什么进入股市,被列入本次审判被告之一的德隆骨干成员王宏解释为:炒股易于控制利润的再分配、用个人名义炒股不易被发现交易资金的流向、无论是操作还是获利分配都很快等。德隆案发后,2004年6月我们曾分析认为,社会财富损失巨大,“骑鹤下扬州”的人却有一批。这一结论起码在逻辑上得到了证实。 是非昭然,一些人至今想方设法为唐万新百般狡辩,叫人不得不疑惑是否真存在一个利用被瓜分、转移走的巨额金钱,回过头“拯救唐万新”的计划。如果真是这样,无疑是中国社会的一大悲哀,令人不寒而栗! 德隆系之所以成为金融黑洞,说到底,原因在于国内金融制度存在结构性瑕疵。从简单因果关系看,德隆得以占有巨量社会资金,同进入新千年后允许其以民营企业身份进入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和城市商业银行相关。但既有实证研究显示,进入金融业机构的产权性质与道德风险程度没有必然联系。民营资本可以假金融机构侵占社会财富,国有资本控制人同样可能寻租腐败,不同的只是方式选择而已。统计至今,国有银行因工作人员信贷谋私造成的坏账更是天文数字。仅在起诉书提及范围,德隆胡作非为的时间跨度便长达三年多,首先暴露出金融监管实为空白的弊端。 所谓金融制度的结构性瑕疵,还在于社会金融资源配置的多样性要求无法满足。国有银行和行政主导的资本市场垄断金融资源分配权,服务对象和产品品种却十分单一,结构性缺陷突出。市场需求既然能让国内产生年规模近1万亿“地下金融”交易,德隆系手中握有正规牌照,以“创新产品”名义套取社会资源,自然不难。 由此可见,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金融业对内开放、丰富金融产品体系,做到有效疏导“地下金融”需求就是在消除第二个德隆系出现的土壤。在此意义上,审判唐万新,更要检讨金融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