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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对外招商引资别小看了政策门槛的限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6:11 证券时报

  周到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出台伊始,各方意见众说纷纭。一家大型QFII首席代表说:“与QFII相比,国外战略投资者的门槛要低很多。这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资开放的大门开得更大了。”某报特约评论员文章称:“中国股市的大门因该项政策向外资敞开。”事实果真如此吗?

  其实上市公司股权早已向外商开放。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下达《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由于各种原因,该通知实施已经几年,但外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案例并不多见。此外,现行政策也并不禁止向外商定向发行股票。早在1999年,华新B股就向HOLCHIN B.V.定向发行。近年来,则有青岛啤酒可转换公司债券、京东方B、帝贤B、上工B股等对外商定向发行案例。

  《管理办法》有两个关键条款。一是第五条规定的“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这与以往禁止外商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A股的精神一脉相承。二是第六条规定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等资格条件和第五条“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的要求。与前述通知并不设置资产门槛和持股下限比,“小”外商协议受让原国有或法人股份、定向认购股票的大门就此关上,“大”外商想小规模协议受让原国有或法人股份、定向认购股票的大门也同时关上。而且,《管理办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然有法律效力。显然,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向外商协议转让股票的条件更为严格。

  那么,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它的目的在于“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第一条)。而其核心则是第二十条“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除一定条件下允许在二级市场卖出A股外,外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在二级市场买入A股。随着股份全流通,外商原来持有的股票账户能否在二级市场买入A股,成为政策的空白点。《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范。外商并不能凭借资金实力,把上市公司视作猎物。只有外商被相中,即上市公司股东愿意协议出让股份或上市公司愿意定向发行股份,老外才能取得股权。作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QFII制度的严肃性。股份全流通后,老外可以在QFII额度框架内投资,“大”外商还可以按《管理办法》规定的途径和规模投资。这有利于证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还存在另外看点。它使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并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持有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精神具体化。它第一次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向外商定向发行A股。但总体看,在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原则问题上,并无大的突破。它设置的限制条件,已基本排除外资大规模介入上市公司股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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